深超光電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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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鵬龍光電有限公司、深超光電(深圳)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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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9執(zhí)保134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人-東莞鵬龍光電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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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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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鵬龍光電有限公司、深超光電(深圳)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其他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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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9財保20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人-東莞鵬龍光電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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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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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豐臺區(qū)源頭愛好者環(huán)境研究所、金華市綠色生態(tài)文化服務中心與深超光電(深圳)有限公司環(huán)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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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民初3509號 | 環(huán)境污染責任糾紛 |
原告-金華市綠色生態(tài)文化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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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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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與深圳鵬投建設有限公司(原為深圳市天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龍華區(qū)龍華街道辦事處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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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9民初7140號 |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
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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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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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鵬龍光電有限公司、深超光電(深圳)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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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9執(zhí)保4149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人-東莞鵬龍光電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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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1-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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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逸蔚、超微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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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91執(zhí)保1577號 | 勞動爭議 |
申請人-吳逸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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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0-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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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逸蔚、超微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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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91執(zhí)保1623號 | 勞動爭議 |
申請人-吳逸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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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0-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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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超光電(深圳)有限公司與東莞鵬龍光電有限公司非訴財產(chǎn)保全審查一案非訴財產(chǎn)保全審查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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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1財保319號 | - |
當事人-深超光電(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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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0-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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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漢科技有限公司、深超光電(深圳)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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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91執(zhí)恢451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力漢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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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8-20 | 2021-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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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超光電(深圳)有限公司深某、東某財產(chǎn)保全財產(chǎn)保全執(zhí)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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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971執(zhí)保2224號 | 財產(chǎn)保全 |
當事人-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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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7-16 | 2021-04-26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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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民初3509號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公告受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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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民初3509號 | 環(huán)境污染責任糾紛 |
當事人- 北京市豐臺區(qū)源頭愛好者環(huán)境研究所 金華市綠色生態(tài)文化服務中心 深超光電(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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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19)粵03民初3509號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市豐臺區(qū)源頭愛好者環(huán)境研究所、金華市綠色生態(tài)文化服務中心與被告深超光電(深圳)有限公司環(huán)境污染責任糾紛民事公益訴訟一案,2020年1月1日起本院依授權管轄本市環(huán)境污染責任糾紛民事公益訴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guī)定,依法有權提起訴訟的其他主體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本院申請參加訴訟。經(jīng)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列為共同原告;逾期申請的,不予準許。聯(lián)系人:沈炬民事審判庭法官聯(lián)系電話:0755-83535640聯(lián)系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彩田北路6003號特此公告。附:民事起訴狀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附:環(huán)境民事公益起訴狀原告:北京市豐臺區(qū)源頭愛好者環(huán)境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豐臺區(qū)豐管路3號院3號樓1501法定代表人:張祥原告:金華市綠色生態(tài)文化服務中心住所地:金華市八一路北街1098號負責人:倪鐵堅被告:深超光電(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龍華區(qū)龍華街道民清路北深超光電科技園H1棟、K1?K7棟、K9棟。法定代表人:張登凱。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權,立即停止排放超標污水、廢氣等損害環(huán)境公益的違法行為;2、判令被告賠禮道歉,對其損害環(huán)境公益的行為在全國主流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3、判令被告消除危險,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廢水、廢氣等有害物對環(huán)境公益的危害風險;4、判令被告賠償損失,即賠償環(huán)境受到的損失以及環(huán)境受損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共計1000萬元(最終以評估確定的數(shù)額為準);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檢驗、鑒定費用,合理的律師費以及原告為訴訟支出的差旅費等費用,共計45萬元(最終以確定的數(shù)額為準);6、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被告深超光電(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月,是一家開發(fā)、生產(chǎn)銷售新型平板顯示器件、電子元器件、半導體和元器件專用材料的企業(yè)。其在生產(chǎn)中長期存在超標排放污水、廢氣等污染物,損害環(huán)境公益的行為。自2018年2月,被告因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未按照規(guī)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jiān)測設備并保證監(jiān)測設備正常運行,被廣東省深圳市環(huán)保局罰款20萬元起。在短短的一年時間里,被告因超標或超總量排污、違反限期治理制度、違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反反復復被環(huán)保部門處罰了7次之多,罰款累積金額已近200萬元。雖然環(huán)保部門在罰款的同時,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但被告屢罰屢犯,水污染、大氣污染等至今沒有解決,周邊居民的日常生活仍然受到嚴重影響。以上被告存在的違規(guī)排放污水、廢氣等違法行為,已構成環(huán)境民事侵權。根據(jù)我國《侵權責任法》第65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的規(guī)定,因污染環(huán)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雖然被告在各級政府部門的督促下正在整改,但對已經(jīng)造成的環(huán)境公益的損害仍需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原告是依法在民政部門注冊成立的,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且從事環(huán)境保護公益活動的社會組織,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至第5條的規(guī)定,具有提起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因此,原告特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擔全部的侵權法律責任,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此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具狀人:北京市豐臺區(qū)源頭愛好者環(huán)境研究所金華市綠色生態(tài)服務中心2019年8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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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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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民初3509號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公告受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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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民初3509號 | 環(huán)境污染責任糾紛 |
原告- 金華市綠色生態(tài)文化服務中心 北京市豐臺區(qū)源頭愛好者環(huán)境研究所 被告- 深超光電(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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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19)粵03民初3509號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市豐臺區(qū)源頭愛好者環(huán)境研究所、金華市綠色生態(tài)文化服務中心與被告深超光電(深圳)有限公司環(huán)境污染責任糾紛民事公益訴訟一案,2020年1月1日起本院依授權管轄本市環(huán)境污染責任糾紛民事公益訴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guī)定,依法有權提起訴訟的其他主體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本院申請參加訴訟。經(jīng)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列為共同原告;逾期申請的,不予準許。聯(lián)系人:沈炬民事審判庭法官聯(lián)系電話:0755-83535640聯(lián)系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彩田北路6003號特此公告。附:民事起訴狀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附:環(huán)境民事公益起訴狀原告:北京市豐臺區(qū)源頭愛好者環(huán)境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豐臺區(qū)豐管路3號院3號樓1501法定代表人:張祥原告:金華市綠色生態(tài)文化服務中心住所地:金華市八一路北街1098號負責人:倪鐵堅被告:深超光電(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龍華區(qū)龍華街道民清路北深超光電科技園H1棟、K1?K7棟、K9棟。法定代表人:張登凱。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權,立即停止排放超標污水、廢氣等損害環(huán)境公益的違法行為;2、判令被告賠禮道歉,對其損害環(huán)境公益的行為在全國主流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3、判令被告消除危險,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廢水、廢氣等有害物對環(huán)境公益的危害風險;4、判令被告賠償損失,即賠償環(huán)境受到的損失以及環(huán)境受損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共計1000萬元(最終以評估確定的數(shù)額為準);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檢驗、鑒定費用,合理的律師費以及原告為訴訟支出的差旅費等費用,共計45萬元(最終以確定的數(shù)額為準);6、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被告深超光電(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月,是一家開發(fā)、生產(chǎn)銷售新型平板顯示器件、電子元器件、半導體和元器件專用材料的企業(yè)。其在生產(chǎn)中長期存在超標排放污水、廢氣等污染物,損害環(huán)境公益的行為。自2018年2月,被告因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未按照規(guī)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jiān)測設備并保證監(jiān)測設備正常運行,被廣東省深圳市環(huán)保局罰款20萬元起。在短短的一年時間里,被告因超標或超總量排污、違反限期治理制度、違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反反復復被環(huán)保部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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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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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0391執(zhí)1650號公告(執(zhí)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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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0391執(zhí)1650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力漢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超光電(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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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7)粵0391執(zhí)1650號深超光電(深圳)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力漢科技有限公司與你(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2017)粵0391民初823號判決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2017)粵0391執(zhí)1650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chǎn)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五日內(nèi)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間內(nèi)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chǎn)變動情況。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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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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