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銀典當(dāng)
重慶和銀典當(dāng)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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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和銀典當(dāng)有限公司與胡明建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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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947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重慶和銀典當(dāng)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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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 | 2017-05-16 | 2017-05-23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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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12民初947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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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947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 重慶和銀典當(dāng)有限公司 被告- 胡明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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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947號胡明建:我院受理原告重慶和銀典當(dāng)有限公司與被告胡明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被告胡明建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渝0112民初94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被告胡明建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重慶和銀典當(dāng)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萬元。本案案件受理費11800元,由被告胡明建負擔(dān)。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送達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雙方當(dāng)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nèi)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當(dāng)事人應(yīng)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wù)。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nèi)容生效后,權(quán)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一審案件承辦人:李旻昊聯(lián)系電話:(023)67188315特此公告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5月18日上傳日期:2017年05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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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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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947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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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947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 重慶和銀典當(dāng)有限公司 被告- 胡明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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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947號胡明建:本院受理原告重慶和銀典當(dāng)有限公司與被告胡明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被告胡明建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及開庭傳票。原告的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胡明建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80萬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dān)。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7年5月15日下午14時00分在本院第十五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審案件承辦人:李旻昊聯(lián)系電話:(023)67188315特此公告。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2月07日上傳日期:2017年02月0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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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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