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利電子
廣州惠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
在業(yè)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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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廣州惠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萬星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shí)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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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2執(zhí)10433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廣州惠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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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6-07 |
2 |
廣州惠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四川柏獅光電技術(shù)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shí)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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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903執(zhí)恢438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廣州惠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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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寧市船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0-12-22 |
3 |
廣州惠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與鄧建波糾紛結(jié)案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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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2執(zhí)恢591號 | 其他案由 |
當(dāng)事人-廣州惠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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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0-12-31 |
4 |
廣州惠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與深圳市萬星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馬驪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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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2民初443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廣州惠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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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7-02 | 2020-10-16 |
5 |
(2020)粵0112執(zhí)異46號廣州惠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與安化縣齊正電子有限公司與鄧建波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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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2執(zhí)異4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人-廣州惠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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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4-23 | 2020-11-16 |
6 |
廣州惠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匯星樂電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結(jié)案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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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112執(zhí)恢593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廣州惠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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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 | 2019-11-19 | 2020-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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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惠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與東莞市星暉光電有限公司、惠州市玉瑩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肖明忠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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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112執(zhí)2529號之一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廣州惠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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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 | 2019-08-23 | 2019-09-06 |
8 |
廣州惠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與江門市思洛美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嚴(yán)四海買賣合同糾紛結(jié)案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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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112執(zhí)653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廣州惠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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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 | 2019-06-10 | 2020-03-19 |
9 |
廣州惠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與東莞市星暉光電有限公司、惠州市玉瑩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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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112民初344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廣州惠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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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 | 2018-12-20 | 2019-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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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惠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與深圳市泓普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傅濰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調(diào)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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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112民初553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廣州惠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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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 | 2018-09-20 | 2020-10-23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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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粵0112民初4432號原告廣州惠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訴被告深圳市萬星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馬驪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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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2民初443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廣州惠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萬星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馬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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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112民初4432號深圳市萬星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馬驪:本院受理的原告廣州惠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訴被告深圳市萬星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馬驪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通過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們送達(d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2020)粵0112民初4432號民事裁定書(訴保)、財產(chǎn)保全告知書及(2020)粵0112民初443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萬星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廣州惠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貨款78941元及違約金(以78941元為本金,從2019年7月1日起計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上浮30%計算;從2019年8月20日起計至實(shí)際付清款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30%計算);二、被告馬驪對被告深圳市萬星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wù)承擔(dān)連帶清償責(zé)任;三、駁回原告廣州惠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fèi)1014元、財產(chǎn)保全費(fèi)911.6元,由被告深圳市萬星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馬驪負(fù)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534238512020-07-0818:27:42:628(2020)粵0112民初4432號原告廣州惠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訴被告深圳市萬星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馬驪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判決,有限公司,公告,科技,馬驪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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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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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2執(zhí)異46號廣州惠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與安化縣齊正電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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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2執(zhí)異46號 | 執(zhí)行異議之訴 |
原告- 并于年月日作出裁定 鄧建波為()穗蘿法民二初字第號案件的。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 依法組成合議庭進(jìn)行審查 后 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鄧建波對安化縣齊正電子有限公司的債務(wù)向 當(dāng)事人- 安化縣齊正電子有限公司 廣州惠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人廣州惠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承擔(dān)連帶清償責(zé)任。如不服本裁定 可以自裁定書送達(d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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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112執(zhí)異46號安化縣齊正電子有限公司、鄧建波:本院在執(zhí)行廣州惠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與安化縣齊正電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案號:(2014)穗蘿法執(zhí)字第1050號]中,申請人惠利公司申請追加鄧建波為該案被執(zhí)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jìn)行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并于2020年5月6日作出裁定:追加鄧建波為(2013)穗蘿法民二初字第392號案件的被執(zhí)行人。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被執(zhí)行人鄧建波對被執(zhí)行人安化縣齊正電子有限公司的債務(wù)向申請執(zhí)行人廣州惠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承擔(dān)連帶清償責(zé)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起執(zhí)行異議之訴。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特以公告方式向你方送達(dá),請你方見本公告后前來本院領(lǐng)取裁判文書,否則,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十日即視為已經(jīng)送達(dá)。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533452942020-05-1515:49:07:424(2020)粵0112執(zhí)異46號廣州惠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與安化縣齊正電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執(zhí)行,送達(dá),鄧建波,裁定,有限公司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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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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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112民初3444號原告廣州惠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與被告東莞市星暉光電有限公司、惠州市玉瑩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肖明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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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112民初344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廣州惠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市星暉光電有限公司 惠州市玉瑩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肖明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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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8)粵0112民初3444號東莞市星暉光電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廣州惠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與被告東莞市星暉光電有限公司、惠州市玉瑩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肖明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通過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d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2018)粵0112民初344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東莞市星暉光電有限公司和惠州市玉瑩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共同支付貨款40355元及利息(從2018年7月16日起至本院指定的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zhǔn)利率上浮50%的標(biāo)準(zhǔn)計算)給原告廣州惠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二、被告肖明忠對上述債務(wù)承擔(dān)連帶清償責(zé)任。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fèi)808.8元,由三被告共同負(fù)擔(dān);原告已預(yù)付,由三被告逕付給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524647942019-01-2410:15:49:0(2018)粵0112民初3444號原告廣州惠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與被告東莞市星暉光電有限公司、惠州市玉瑩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肖明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被告,有限公司,原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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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4 |
4 |
(2018)粵0112民初3444號廣州惠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與東莞市星暉光電有限公司、惠州市玉瑩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肖明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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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112民初344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廣州惠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市星暉光電有限公司 惠州市玉瑩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肖明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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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8)粵0112民初3444號東莞市星暉光電有限公司、惠州市玉瑩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肖明忠:本院受理廣州惠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與東莞市星暉光電有限公司、惠州市玉瑩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肖明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dá)起訴書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裁定書及開庭傳票等。原告請求本院判令:1.判令三被告立即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貨款40355元和利息(以40355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貨款利率上浮50%為標(biāo)準(zhǔn)計算利息,從起訴之日起計算至實(shí)際清償之日止);2,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擔(dān)本案全部的訴訟費(fèi)用。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提出答辯狀、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dá)期滿后的15日、30日內(nèi)。本院定于2018年12月19日上午9時00分在本院東辦公區(qū)(地址:廣州市黃埔區(qū)大沙地東路363號)第十一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523019612018-09-1217:05:01:312(2018)粵0112民初3444號廣州惠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與東莞市星暉光電有限公司、惠州市玉瑩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肖明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公告,送達(dá),審理,利息,開庭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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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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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112民初2216號原告廣州惠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與被告江門市思洛美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嚴(yán)四海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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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112民初221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廣州惠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江門市思洛美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嚴(yán)四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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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8)粵0112民初2216號江門市思洛美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嚴(yán)四海:本院受理的原告廣州惠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與被告江門市思洛美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嚴(yán)四海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通過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們送達(d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dá)(2018)粵0112民初221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江門市思洛美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嚴(yán)四海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原告廣州惠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5320元及利息(以15320元為本金,自2017年6月29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zhǔn)利率上浮50%的標(biāo)準(zhǔn)計至實(shí)際清償之日止)。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fèi)91.5元,由被告江門市思洛美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嚴(yán)四海負(fù)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522690602018-08-1315:45:04:935(2018)粵0112民初2216號原告廣州惠利電子材料有限公司與被告江門市思洛美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嚴(yán)四海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有限公司,嚴(yán)四海,送達(dá)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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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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