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建設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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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孟國樂與顏波、廣東永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匯城置業(yè)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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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1825民初329號 |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
原告-孟國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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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 2021-08-02 | 2021-08-11 |
2 |
廣州市采德置業(yè)有限公司、廣東永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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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民終10154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上訴人-廣東永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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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9-26 |
3 |
廣東永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王雪娥因申請訴中財產(chǎn)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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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民終7192號 | 因申請訴中財產(chǎn)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
上訴人-廣東永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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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8-18 |
4 |
廣東永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汪祖平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二審調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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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6民終9921號 | 勞動合同糾紛 |
當事人-汪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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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7-04 |
5 |
廣東永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晏家來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撤銷仲裁裁決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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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6民特376號 |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
申請人-廣東永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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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9-15 |
6 |
晏家來、廣東永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國內非涉外仲裁裁決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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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604執(zhí)12408號 | 國內非涉外仲裁裁決 |
當事人-晏家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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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7-14 |
7 |
廣東永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眉山市鑫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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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終7250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廣東永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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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5-29 | 2021-07-22 |
8 |
肖漢祥、彭元道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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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民終7248號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上訴人-肖漢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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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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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群與區(qū)建盈、惠東縣弘誠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二審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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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13民終453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上訴人-廣東永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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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7-05 |
10 |
余光偉與張德智、焦健鵬、中山領美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請再審審查一案民事申請再審審查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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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20民申118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再審申請人-余光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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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6-25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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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粵20民終2235號送達開庭傳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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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粵20民終2235號 |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
上訴人- 李克昌 被上訴人- 凡溪溪 沈獻家 沈俊溪 徐秀琴 郭少強 沈俊昊 中山市川本廚具電器實業(yè)有限公司 廣東永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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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2)粵20民終2235號郭少強:本院受理上訴人李克昌與凡溪溪、沈獻家、徐秀琴、沈俊昊、沈俊溪、中山市川本廚具電器實業(yè)有限公司、郭少強、廣東永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和應訴通知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并定于2022年05月10日09時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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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
2 |
(2021)粵06民終4590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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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6民終4590號 |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
上訴人- 張宿君 被上訴人- 鄭真平 郭成輝 鄭建 廣東永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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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6民終4590號鄭真平:上訴人張宿君因與被上訴人廣東永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鄭真平、郭成輝及原審第三人鄭建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因無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送達(2021)粵06民終4590號民事判決,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32946.33元,由上訴人張宿君負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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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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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12民初13858號原告廣州市宏湘貿易有限公司訴被告廣東永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鄭建、郭成輝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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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12民初13858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廣州市宏湘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 廣東永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郭成輝 鄭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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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112民初13858號鄭建、郭成輝:本院受理原告廣州市宏湘貿易有限公司訴被告廣東永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鄭建、郭成輝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原告廣州市宏湘貿易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鋼材款本金人民幣100萬元;2、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向原告支付每期鋼材款遲延支付而產(chǎn)生的違約金:(1)截止2017年1月31日止的違約金為833948.79元;(2)自2017年2月1日起計算至2017年12月22日止計算10.7個月,以4024096.72元為基數(shù),按照月息2分的標準計算,違約金為861157元;(3)自2017年12月23日起計算至2018年6月7日止計算5.5個月,以3048894.08元為基數(shù),按照月息2分的標準計算,違約金為335378元;(4)自2018年6月8日起計算至全部付清本息之日止,以10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月息2分的標準計算,暫計算至2021年10月7日止計算40個月的違約金為800000元;3、要求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基于本案訴訟而支出的訴訟保全擔保費20000元(最終金額以保全擔保費發(fā)票為準);4、要求三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和保全費用。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提出答辯狀、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本院定于2021年9月14日下午14時15分在本院長洲法庭(地址:廣州市黃埔區(qū)長洲路203號)第一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經(jīng)辦人:鄧布蘭,020-82203220書記員:鐘文康,020-82203400539776012021-06-2917:30:10:509(2021)粵0112民初13858號原告廣州市宏湘貿易有限公司訴被告廣東永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鄭建、郭成輝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公告,被告,送達,原告,廣州市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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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4 |
(2021)粵1972民初2311號之三公告送達傳票及應訴材料(東莞市精衛(wèi)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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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1972民初2311號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原告- 梁明國 被告- 廣東永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許彪華 東莞市精衛(wèi)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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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1972民初2311號之三東莞市精衛(wèi)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梁明國與被告許彪華、東莞市精衛(wèi)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廣東永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因依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訴訟文書,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及證據(jù)副本、參加訴訟通知書、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訴訟活動規(guī)則告知書、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審限告知書、當事人本人出庭告知書、廉政與作風評價卡、地址確認書和合議庭成員告知書、適用令狀式裁判文書告知書、民事裁定書(轉普)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許彪華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51460元及利息12913元[利息以451460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12月27起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暫計至2020年9月18日為12913元];2.判令被告東莞市精衛(wèi)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廣東永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被告許彪華的支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訴訟費用由三被告許彪華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答辯期限及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逾期視為放棄答辯和舉證的權利。本案定于2021年7月15日10時30分在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3302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你方應準時參加庭審,逾期本院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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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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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1972民初2311號之一公告送達民事裁定書(許彪華、東莞萬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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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1972民初2311號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原告- 梁明國 被告- 許彪華 東莞萬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廣東永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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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1972民初2311號之一許彪華、東莞萬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梁明國與被告許彪華、東莞萬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廣東永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送達本院(2021)粵1972民初231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內容如下:準許原告梁明國撤回對被告東莞萬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自發(fā)出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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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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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1972民初6196號-公告應訴-許彪華、東莞市精衛(wèi)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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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1972民初6196號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原告- 張柏宜 被告- 廣東永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東莞市精衛(wèi)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東莞市沙田鎮(zhèn)阇西股份經(jīng)濟聯(lián)合社 許彪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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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1972民初6196號許彪華、東莞市精衛(wèi)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張柏宜與被告許彪華、廣東永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東莞市沙田鎮(zhèn)阇西股份經(jīng)濟聯(lián)合社、第三人東莞市精衛(wèi)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因依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訴訟文書,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及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訴訟活動規(guī)則告知書、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審限告知書、當事人本人出庭告知書、廉政與作風評價卡、地址確認書和合議庭成員告知書、適用令狀式裁判文書告知書、民事裁定書(轉普)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許彪華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934415.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付款利息以934415.8元為本金從2019年5月17日計算暫計至2020年10月30日為212652.28元,并順延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年利率15.4%作為計算標準);2.判令被告廣東永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被告許彪華于判項一中欠付原告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判令被告東莞市沙田鎮(zhèn)阇西股份經(jīng)濟聯(lián)合社在欠付被告廣東永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范圍內對案涉?zhèn)鶆粘袚B帶清償責任;4.由三被告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答辯期限及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逾期視為放棄答辯和舉證的權利。本案定于2021年6月29日9時30分在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3302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你方應準時參加庭審,逾期本院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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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
7 |
(2021)粵1972民初2311號-公告應訴-許彪華、東莞萬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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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1972民初2311號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原告- 梁明國 被告- 廣東永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許彪華 東莞萬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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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1972民初2311號許彪華、東莞萬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梁明國與被告許彪華、東莞萬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廣東永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因依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訴訟文書,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及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訴訟活動規(guī)則告知書、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審限告知書、當事人本人出庭告知書、廉政與作風評價卡、地址確認書和合議庭成員告知書、適用令狀式裁判文書告知書、民事裁定書(轉普)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51460元及利息12913元[利息以451460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12月27起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暫計至2020年9月18日為12913元];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對被告一的支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訴訟費用由被告一、被告二和被告三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答辯期限及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逾期視為放棄答辯和舉證的權利。本案定于2021年6月17日9時30分在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3302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你方應準時參加庭審,逾期本院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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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8 |
(2020)粵0118執(zhí)8326號廣州三和管樁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廣東永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曾送良、陳虹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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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8執(zhí)832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廣州三和管樁有限公司 被告- 廣東永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曾送良 陳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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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增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118執(zhí)8326號廣東永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曾送良、陳虹:本院受理廣州三和管樁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廣東永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曾送良、陳虹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案申請執(zhí)行書、執(zhí)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chǎn)令,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536698862020-11-2717:03:20:90(2020)粵0118執(zhí)8326號廣州三和管樁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廣東永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曾送良、陳虹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申請,執(zhí)行,公告,有限公司,送達11532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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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
9 |
肖漢祥與廣州市瑞邦建筑裝飾材料有限公司、肖世彬、廣東永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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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民終1437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 肖漢祥 被上訴人- 廣州市瑞邦建筑裝飾材料有限公司 肖世彬 廣東永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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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1民終14377號肖世彬:肖漢祥與廣州市瑞邦建筑裝飾材料有限公司、肖世彬、廣東永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01民終1437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撤銷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法院(2019)粵0113民初11116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二、變更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法院(2019)粵0113民初1111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肖漢祥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廣州市瑞邦建筑裝飾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59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5970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標準,自2018年2月2日起計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597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自2019年8月20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三、駁回廣州市瑞邦建筑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3494元,由肖漢祥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625.69元,由廣州市瑞邦建筑裝飾材料有限公司負擔67元,由肖漢祥負擔1558.69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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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
10 |
(2020)粵1882民初301號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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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882民初301號 | 承攬合同糾紛 |
原告- 本院受理王幸福 劉大秋 被告- 連州市和合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廣東永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詹承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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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連州市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1882民初301號詹承峰:本院受理原告本院受理原告王幸福、劉大秋訴你、廣東永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連州市和合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去向不明而無法直接送達,現(xiàn)已審理終結。因你去向不明,無法向你直接送達本院的民事判決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1882民初301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連州市和合投資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履約保證金人民幣12萬元給原告王幸福和劉大秋。本案受理費2700元,由被告連州市和合投資有限公司負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你可在公告期滿后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于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該判決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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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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