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鴻藝
東莞市長安鴻藝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在業(yè)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
1 |
東莞市大榮冪墻工程有限公司、東莞市長安鴻藝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zhí)行結案通知書 收起
...
展開
|
(2019)粵1972執(zhí)4052號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東莞市大榮冪墻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開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8-27 | 2019-10-11 |
2 |
東莞市大榮幕墻工程有限公司與東莞市長安鴻藝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
展開
|
(2017)粵1972民初10699號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原告-東莞市大榮幕墻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開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4-27 | 2018-09-06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2017)粵1972民初10699號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大榮幕墻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市長安鴻藝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開
|
起訴狀及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權利義務告知書、地址確認書、審限告知書、廉政與作風評價卡及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等應訴材料、民事裁定書(轉普)及送達回證各一份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7-11-06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
1 |
(2017)粵1972民初10699號之一公告判決書(東莞市長安鴻藝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開
|
(2017)粵1972民初10699號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大榮幕墻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市長安鴻藝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開
|
(2017)粵1972民初10699號之一東莞市長安鴻藝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東莞市大榮幕墻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東莞市長安鴻藝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無法直接向你方送達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2017)粵1972民初10699號民事判決書及送達回證各一份。本院判決如下:一、限被告東莞市長安鴻藝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東莞市大榮幕墻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991397元;二、限被告東莞市長安鴻藝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東莞市大榮幕墻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分別以3669147元為本金從2016年6月2日起計算,以322250元為本金從2017年7月27日起計算,均按照中國人民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三、駁回原告東莞市大榮幕墻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2716元,由被告東莞市長安鴻藝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收起
...
展開
|
2018-04-27 |
2 |
(2017)粵1972民初10699號公告應訴、轉普裁定(東莞市長安鴻藝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開
|
(2017)粵1972民初10699號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大榮幕墻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東莞市長安鴻藝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開
|
(2017)粵1972民初10699號東莞市長安鴻藝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東莞市大榮幕墻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東莞市長安鴻藝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無法直接向你方送達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起訴狀及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權利義務告知書、地址確認書、審限告知書、廉政與作風評價卡及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等應訴材料、民事裁定書(轉普)及送達回證各一份。原告訴稱:2013年11月14日原告與被告簽訂《長安客天下大廈項目裙樓幕墻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約定由原告承建被告于東莞市長安鎮(zhèn)的長安客天下大廈項目裙樓幕墻工程。合同暫定總價為70000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定完成合同范圍內(nèi)及合同外增加項目施工并交付使用。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項3991397元,經(jīng)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拒付。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請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99139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2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至款項還清時止,暫計至起訴之日為498126.35元),暫共計4489523.35元;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本院組成合議庭,定于2018年1月30日9時30分在本院民事審判第2501庭公開開庭審理。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你方應準時參加庭審,逾期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 收起
...
展開
|
2017-11-06 |
郵箱
電話
公司簡介
企業(yè)聯(lián)系方式
關注公眾號,免費查看企業(yè)全部聯(lián)系方式
請使用微信掃描二維碼關注「滿商公司網(wǎng)」
滿商公司網(wǎng)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