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冠
佛山華冠印染廠有限公司
吊銷,已注銷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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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交通銀行香港分行訴佛山華冠印染廠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佛山市發(fā)展計劃局借款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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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佛中法經(jīng)民四字第號交通銀行香港分行 當事人- 交通銀行香港分行 佛山華冠印染廠有限公司 被告- 以 佛山市發(fā)展計劃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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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佛中法民四初字第17-1號佛山華冠印染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03)佛中法經(jīng)民四字第17號原告交通銀行香港分行訴你司以及被告佛山市發(fā)展計劃局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無法采取其他方式送達,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向你司公告送達本案的民事起訴狀,其內(nèi)容如下:一、判令被告佛山華冠印染廠有限公司歸還原告貸款本金2100416.07美元及拖欠利息;二、判令被告佛山市發(fā)展計劃局依法承擔擔保責任;三、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并按雙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2003年02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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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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