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普瑞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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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陽本國、陽本義等與陳開平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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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5民初30502號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原告-楊本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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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0-12-31 |
2 |
深圳市海普瑞藥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沂南縣宏發(fā)腸衣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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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5民初649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海普瑞藥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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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19-06-07 | 2019-11-23 |
3 |
蔣建軍與深圳市海普瑞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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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03民終1666號 | 勞動合同糾紛 |
上訴人-蔣建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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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7-04-21 | 2017-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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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普瑞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與羅振忠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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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03民終2721-2726號 | 勞動爭議 |
上訴人-深圳市海普瑞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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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7-03-28 | 2017-12-28 |
5 |
深圳市海普瑞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與蔣建軍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案件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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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0305民初6187號 | 勞動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海普瑞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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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16-11-10 | 2017-12-22 |
6 |
深圳市海普瑞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與劉志鷹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案件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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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0305民初12561-12566號 | 勞動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海普瑞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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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16-08-05 | 2017-08-22 |
7 |
深圳市海普瑞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和瑞創(chuàng)業(yè)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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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西民初字第53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海普瑞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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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11-26 | 2017-07-17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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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粵0305民初6317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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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5民初6317號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市海普瑞藥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錦城支公司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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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5民初6317號陳開平:原告陽本國、陽本義、陽本平、楊本玉、楊本雨訴被告陳開平、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錦城支公司、李奇金、深圳市海普瑞藥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高國有、毛敏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因你方拒收,且以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2021)粵0305民初631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結果如下:一、確認原告陽本國、陽本義、陽本平、楊本玉、楊本雨因本案交通事故應得的賠償款共計386937元;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錦城支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支付原告陽本國、陽本義、陽本平、楊本玉、楊本雨110000元,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責任限額內支付原告陽本國、陽本義、陽本平、楊本玉、楊本雨34162.2元;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支付原告陽本國、陽本義、陽本平、楊本玉、楊本雨110000元,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責任限額內支付原告陽本國、陽本義、陽本平、楊本玉、楊本雨11387.4元;四、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支付原告陽本國、陽本義、陽本平、楊本玉、楊本雨110000元,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責任限額內支付原告陽本國、陽本義、陽本平、楊本玉、楊本雨11387.4元;五、駁回原告陽本國、陽本義、陽本平、楊本玉、楊本雨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9320.04元,由原告負擔2787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錦城支公司負擔2434.03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負擔2049.505元、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負擔2049.505元。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你方可在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提交副本兩份,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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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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