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在傳遞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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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經開公(白)行罰決字[2018]11202號 | 杭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白楊派出所 |
主要違法事實:2018年8月31日10時30分許,民警對位于杭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白楊街道2號大街515號2幢906室的愛在傳遞(杭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日常檢查時,發(fā)現(xiàn)該公司未按時將2018年1月15日雇傭的勞動者陳某某的信息報送公安機關,同時未告知其主動申報居住登記。你公司的行為已構成未按時報送或者告知相關信息,根據《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應當自與流動人口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勞動者信息報送公安機關,同時告知勞動者主動申報居住登記。公安機關將根據《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三十四條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guī)定,未按時報送或者告知相關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未報送或者告知人數每人一百元的數額處以罰款?,F(xiàn)公安機關擬對你公司罰款人民幣壹佰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中國建設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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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1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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