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立高科
浙江正立高科建設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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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溫甌公(仙)行罰決字[2021]04219號 | 浙江省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區(qū)分局仙巖派出所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08月17日,我局民警在甌海區(qū)仙巖街道的浙江正立高科建設有限公司工地檢查流動人員登記辦理居住證時發(fā)現(xiàn)該工地未履行將外來勞動者信息報送公安機關辦理居住證登記,并當場開具發(fā)放了《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區(qū)分局提醒限期改正通知書》。2021年08月20日,我局民警在甌海區(qū)仙巖街道的浙江正立高科建設有限公司工地再次檢查流動人員登記辦理居住證時發(fā)現(xiàn)該工地未履行將外來勞動者信息報送公安機關辦理居住證登記。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浙江正立高科建設有限公司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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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詳情 |
2 | 溫甌公(茶)行罰決字[2021]03813號 | 浙江省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區(qū)分局茶山派出所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7月25日,浙江正立高科建設有限公司員工某某某在甌海區(qū)茶山街道***一期工地已務工2個月卻沒有居住登記信息,浙江正立高科建設有限公司未按時報送或者告知相關信息,后被茶山派出所民警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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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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