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太陽
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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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蘇0118執(zhí)77號 | 南京市高淳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07 | 詳情 |
2 | (2021)蘇0118執(zhí)1894號 | 南京市高淳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10-08 | 詳情 |
3 | (2021)蘇0382執(zhí)4238號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24 | 詳情 |
4 | (2021)皖05執(zhí)714號 |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8 | 詳情 |
5 | (2021)蘇0118執(zhí)788號 | 南京市高淳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3 | 詳情 |
6 | (2021)蘇0118執(zhí)671號 | 南京市高淳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7 | 詳情 |
7 | (2021)滬0116執(zhí)1657號 |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 | 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0 | 詳情 |
8 | (2021)皖05執(zhí)73號 |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22 | 詳情 |
9 | (2021)晉0224執(zhí)60號 | 靈丘縣人民法院 | 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1 | 詳情 |
10 | (2020)蘇0118執(zhí)1787號 | 南京市高淳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19 | 詳情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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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華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與被告南京紅太陽股份有限公司、紅太陽集團有限公司、楊壽海、楊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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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民初902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珠海華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 被告- 楊柳 南京紅太陽股份有限公司 楊壽海 紅太陽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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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1民初902號楊壽海、楊柳:本院受理原告珠海華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與被告南京紅太陽股份有限公司、紅太陽集團有限公司、楊壽海、楊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21)粵01民初90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南京紅太陽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珠海華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清償借款本金1.9555億元及利息3659797.91元、罰息、復利(罰息以借款本金1.9555億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9.75%的標準從2021年1月1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復利以利息3659797.91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9.75%的標準從2021年1月1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罰息不計復利);二、被告南京紅太陽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珠海華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支付律師費280000元;三、被告紅太陽集團有限公司、楊壽海、楊柳對本判決確定的被告南京紅太陽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被告紅太陽集團有限公司、楊壽海、楊柳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南京紅太陽股份有限公司追償。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1070839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南京紅太陽股份有限公司、紅太陽集團有限公司、楊壽海、楊柳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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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
2 |
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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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滬74民初263號 | 融資融券交易糾紛 |
原告- 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楊壽海 南京振邦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 紅太陽集團有限公司 江蘇振邦農作物科技有限公司 楊柳 南京第一農藥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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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滬74民初263號楊壽海、楊柳、南京振邦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江蘇振邦農作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審理的原告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紅太陽集團有限公司、楊壽海、楊柳、南京第一農藥集團有限公司、南京振邦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江蘇振邦農作物科技有限公司融資融券交易糾紛一案,被告南京第一農藥集團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guī)定,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上訴人南京第一農藥集團有限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改判駁回原審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2.判令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間為公告送達期滿后十五日內。逾期將依法審理。 特此公告。 上海金融法院 2022年3月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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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4 |
3 |
送達裁判文書——楊壽海,楊柳,南京振邦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江蘇振邦農作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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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滬74民初263號 | 融資融券交易糾紛 |
原告- 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楊柳 江蘇振邦農作物科技有限公司 紅太陽集團有限公司 楊壽海 南京振邦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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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滬74民初263號楊壽海,楊柳,南京振邦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江蘇振邦農作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訴紅太陽集團有限公司,楊壽海,楊柳,南京振邦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江蘇振邦農作物科技有限公司等融資融券交易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F(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21)滬74民初26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主文:一、被告紅太陽集團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清償原告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欠付本金人民幣213,966,323.78元;欠付利息人民幣2,917,756.96元,以及自2022年1月20日起,以人民幣213,966,323.78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7.8%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的利息;二、被告紅太陽集團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清償原告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律師費損失人民幣700,000元;三、被告楊壽海對被告紅太陽集團有限公司第一、第二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在清償范圍內向被告紅太陽集團有限公司追償;四、若被告紅太陽集團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項付款義務,原告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權與被告紅太陽集團有限公司協(xié)議將其信用證券賬戶(開戶于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廣州路營業(yè)部,賬號為0680004063)內存放的股票及因送股、轉增股份等所形成的派生股權,以及質押股票、派生股權而取得的股息、紅利等孳息折價或者申請拍賣、變賣并就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上述股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被告紅太陽集團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紅太陽集團有限公司繼續(xù)清償;五、確認原告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南京第一農藥集團有限公司享有如下債權:欠付本金及律師費人民幣214,666,323.78元,被告紅太陽集團有限公司按照《融資融券合同》所確定的計算方式計算至2021年6月3日所欠付的利息;六、若被告紅太陽集團有限公司不履行第一、第二項付款義務,原告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權與被告南京振邦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協(xié)議將質押的江蘇蘇農農資連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1,221.87萬股股權折價,或者申請拍賣、變賣該股權并就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上述股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被告南京振邦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紅太陽集團有限公司繼續(xù)清償;七、若被告紅太陽集團有限公司不履行第一、第二項付款義務,原告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權與被告江蘇振邦農作物科技有限公司協(xié)議將質押的江蘇蘇農農資連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3,571.62萬股股權折價,或者申請拍賣、變賣該股權并就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上述股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被告江蘇振邦農作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紅太陽集團有限公司繼續(xù)清償;八、駁回原告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來本院上海市福州路209號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上海金融法院2022年3月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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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2 |
4 |
原告珠海華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訴被告南京紅太陽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第一農藥集團有限公司、紅太陽集團有限公司、楊壽海、楊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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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民初902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珠海華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 被告- 南京第一農藥集團有限公司 楊柳 紅太陽集團有限公司 楊壽海 南京紅太陽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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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民初902號南京第一農藥集團有限公司、紅太陽集團有限公司、楊壽海、楊柳:本院受理原告珠海華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訴被告南京紅太陽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第一農藥集團有限公司、紅太陽集團有限公司、楊壽海、楊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21)粵01民初902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裁判文書上網(wǎng)須知、廉政監(jiān)督卡。原告起訴請求:一、被告南京紅太陽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償還貸款本金1.9555億元及至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罰息及復利,暫計至2021年5月7日利息3659797.91元,罰息6196490.54元及復利115969.84元;從2021年5月8日起,罰息以本金1.9555億元為基數(shù),復利以利息3659797.91元為基數(shù)均按每年9.75%核算);二、判令被告南京第一農藥集團有限公司、紅太陽集團有限公司、楊壽海、楊柳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判令五被告承擔原告為追償本案債務支付的律師費280000元;四、本案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公告費等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及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和30日內。并定于2021年12月9日上午9時15分在廣州市白云區(qū)啟德路66號新審判大樓第八十二法庭開庭審理。逾期本院將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九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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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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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紅太陽集團有限公司,江蘇中邦制藥有限公司,綿陽長福物資有限公司,濟南建輝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鎮(zhèn)江海創(chuàng)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南京安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句容市恒之建材商貿有限公司,上海唯嘉機電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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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滬0116民初2688號 | 票據(jù)追索權糾紛 |
原告- 昆山秦巴商貿有限公司 被告- 江蘇中邦制藥有限公司 南京安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唯嘉機電有限公司 句容市恒之建材商貿有限公司 綿陽長福物資有限公司 濟南建輝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紅太陽集團有限公司 鎮(zhèn)江海創(chuàng)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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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滬0116民初2688號紅太陽集團有限公司、江蘇中邦制藥有限公司、綿陽長福物資有限公司、濟南建輝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鎮(zhèn)江海創(chuàng)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南京安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句容市恒之建材商貿有限公司、上海唯嘉機電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昆山秦巴商貿有限公司訴你們票據(jù)追索權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舉證期屆滿后第三日09時0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金山區(qū)人民法院2021年4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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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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