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年華
福建石獅嘉年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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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王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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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閩0581民初811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 福建石獅嘉年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石獅嘉年華娛樂有限公司 被告- 王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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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王晶(公民身份號碼5110281993****0124):石獅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福建石獅嘉年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石獅嘉年華娛樂有限公司與被告王晶合同糾紛,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2)閩0581民初811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告知審判人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民事裁定書(轉(zhuǎn)普)等材料。原告福建石獅嘉年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石獅嘉年華娛樂有限公司起訴請求:1、依法解除2020年7月22日二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2、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原告二進場費人民幣4萬元及資金占用損失(以4萬元為基數(shù),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中心2021年12月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3、依法判令被告承擔原告為本案所支出的律師費6000元;4、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期限內(nèi)不提交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quán)利。本院定于2021年3月29日15時00分在本院湖濱人民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二月八日承辦法官:龔壽慶書記員:許靜雅聯(lián)系電話:0595-887651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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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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