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lián)盟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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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聯(lián)盟大酒店申請公示催告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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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盤法公催字第34號 | 申請公示催告 |
申請人-昆明聯(lián)盟大酒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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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法院 | 2014-12-02 | 2019-05-28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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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云01民初1674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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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初1674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昆明聯(lián)盟大酒店 被告- 鄭晨 平靜 云南帝巴添投資有限公司 鄭在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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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民初1674號平靜、鄭在春、鄭晨、云南帝巴添投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昆明聯(lián)盟大酒店與被告平靜、鄭在春、鄭晨、云南帝巴添投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請求判令:一、請求判令被告平靜、鄭在春、鄭晨共同償還原告借款本金700萬元及利息8106666.66元(利息計算至2020年2月20日),本息合計15106666.66元;二、判令被告平靜、鄭在春、鄭晨共同支付原告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期間的借款利息(利息計算:以人民幣700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三、判令云南帝巴添投資有限公司對第一項、第二項訴訟請求所涉款項的支付承擔(dān)連帶責(zé)任;四、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保全擔(dān)保費由平靜、鄭在春、鄭晨、云南帝巴添投資有限公司共同承擔(dān)。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權(quán)利義務(wù)告知書、執(zhí)法承諾書、開庭傳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答辯期為公告期滿后15日,舉證期為答辯期滿后15日。并定于2020年12月7日上午09時30分在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法庭開庭審理。請準(zhǔn)時到庭。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特此公告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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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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