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美年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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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應急罰〔2019〕120號 | 寧波市海曙區(qū)應急管理局 |
根據執(zhí)法檢查,本機關執(zhí)法人員于2019年07月11日對你(單位)涉嫌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開展安全教育培訓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F查明:你(單位)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開展安全教育培訓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 ∫陨线`法事實主要證據如下: 1、現場檢查記錄及責令整改指令書各1份:證明你單位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開展安全教育培訓的事實及我所行政執(zhí)法人員針對發(fā)現的安全隱患所采取的措施; 2、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作為行政處罰的被處罰當事人主體適格; 3、詢問筆錄及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相關當事人對違法事實均予以承認。本機關于2019年07月1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或《行政處罰聽證及告知書》,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提出陳述、申辯(或者提出聽證)的要求,對違法事實認定、證據的采用,依據的適用、擬作出處罰的意見等未提出異議。 對違法事實認定后實施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寧波海曙美年綜合門診部有限公司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結合《寧波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guī)則》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擬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未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結合《寧波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guī)則》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擬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合并處罰,擬對寧波海曙美年綜合門診部有限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緳C關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罰決定: 1、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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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 詳情 |
2 | 甬海衛(wèi)醫(yī)罰〔2017〕16號 | 區(qū)衛(wèi)生局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甬海衛(wèi)醫(yī)罰〔2017〕16號案件名稱:寧波海曙美年綜合門診部有限公司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案被處罰人姓名或者名稱:寧波海曙美年綜合門診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克堅主要違法事實:2017年7月15日至2017年7月31日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從事CT和磁共振成像診斷專業(yè),違法所得為18800元。處罰的種類:1、罰款人民幣叁仟元;2、吊銷寧波海曙美年綜合門診部X線診斷專業(yè)的執(zhí)業(yè)許可。處罰的依據:《醫(y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醫(y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一)項、《寧波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guī)則》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十六條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寧波銀行湖東支行天之海網點繳納。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寧波市海曙區(qū)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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