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馳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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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臨安榮力電子有限公司與無錫迅馳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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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蘇0282民初113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臨安榮力電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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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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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迅馳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祥順發(fā)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不當?shù)美m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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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4執(zhí)33936號之一 | 不當?shù)美m紛 |
申請執(zhí)行人-無錫迅馳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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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4-28 | 2020-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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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迅馳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深圳市祥順發(fā)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不當?shù)美m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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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4民初11455號 | 不當?shù)美m紛 |
原告-無錫迅馳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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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 2019-07-18 | 2019-12-10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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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粵0304執(zhí)33936號公告(執(zhí)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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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4執(zhí)33936號 | 不當?shù)美m紛 |
原告- 無錫迅馳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祥順發(fā)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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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9)粵0304執(zhí)33936號深圳市祥順發(fā)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無錫迅馳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你(單位)不當?shù)美m紛一案,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2019)粵0304民初11455號判決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單位)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zhí)行人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院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本院(2019)粵0304執(zhí)33936號執(zhí)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執(zhí)行裁定書,責令你(單位)自本公告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間內履行的,須向本院如實申報當前及本公告送達之日前一年的財產變動情況。拒絕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本院將根據情節(jié)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zhí)行。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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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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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4民初11455號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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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4民初11455號 | 不當?shù)美m紛 |
原告- 無錫迅馳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祥順發(fā)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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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4民初11455號深圳市祥順發(fā)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無錫迅馳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訴你司不當?shù)美m紛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司公告送達起訴狀、證據材料、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各一份。原告的訴訟請求為:一、被告向原告返還不當?shù)美铐椚嗣駧?3400元及相應利息損失(利息自2018年12月12日計至被告實際付款日止,按商業(yè)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付);二、被告承擔本案全部受理費、保全費。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期限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十五日。開庭時間定為2019年7月16日上午9時30分,請?zhí)崆?0分鐘到我院庭審管理中心查看開庭地點。逾期將依法判決。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此公告當天貼于本院公告欄。張貼人:劉佳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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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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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4民初11455號之一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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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4民初11455號之一 | 不當?shù)美m紛 |
原告- 無錫迅馳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祥順發(fā)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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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04民初11455號之一深圳市祥順發(fā)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無錫迅馳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深圳市祥順發(fā)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不當?shù)美m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9)粵0304民初11455號民事判決。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祥順發(fā)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無錫迅馳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返還234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存款利率,從2018年12月12日起計至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二、駁回原告無錫迅馳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85元、保全費254元(均已由原告預交),由被告負擔。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應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應在收到預交上訴費通知次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特此公告。二Ο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此公告當天貼于本院公告欄。張貼人:劉佳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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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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