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城市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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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06民初34545號廣州群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廣東長城智慧城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廣東和訊創(chuàng)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溫顯雄、鄭麗芬買賣合同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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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06民初34545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廣州群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廣東長城智慧城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廣東和訊創(chuàng)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溫顯雄 鄭麗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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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106民初34545號廣東長城智慧城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溫顯雄、鄭麗芬:本院受理原告廣州群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廣東長城智慧城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廣東和訊創(chuàng)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溫顯雄、鄭麗芬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無法向你(們)送達民事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訴訟須知、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應訴材料。本院根據(jù)該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上述材料。原告訴請:1、被告一支付所欠貨款4774920.00元,并支付違約金及資金占用費1374722.00元(資金占用費從2020年5月26日計至實際償付之日,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發(fā)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15.4%計算,暫計至2020年8月17日);2、被告一賠償原告律師費支出200000.00元;以上合計共計:6349642.00元;3、被告二、三、四對被告一的支付義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4、由四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及保全費用。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本院定于2021年1月12日10時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對本案公開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536127772020-10-2016:07:41:333聯(lián)系人:王留杰、周夢瑤(2020)粵0106民初34545號廣州群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廣東長城智慧城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廣東和訊創(chuàng)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溫顯雄、鄭麗芬買賣合同糾紛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廣東長城智慧城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溫顯雄、鄭麗芬: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聯(lián)系人:王留杰、周夢瑤電話:8300686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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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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