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慧
東莞市銘慧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在業(yè)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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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東莞市銘慧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重慶歐順通訊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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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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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10608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東莞市銘慧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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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12-27 | 2019-09-04 |
2 |
東莞市銘慧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重慶歐順通訊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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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10608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東莞市銘慧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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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8-30 | 2019-03-05 |
3 |
丹陽興飛機械部件有限公司與廣東神創(chuàng)通信技術(shù)有限公司、東莞市銘慧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廣東萬宇科技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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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蘇1112民初2538號 | 承攬合同糾紛 |
當事人-丹陽興飛機械部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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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zhèn)江市丹徒區(qū)人民法院 | 2017-11-17 | 2020-06-29 |
4 |
東莞市銘慧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深圳市順盈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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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0306民初26863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東莞市銘慧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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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2017-10-30 | 2017-12-27 |
5 |
丹陽興飛機械部件有限公司與廣東神創(chuàng)通信技術(shù)有限公司、東莞市銘慧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攬合同糾紛民事訴訟保全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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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蘇1112民初2538號 | 承攬合同糾紛 |
申請人-丹陽興飛機械部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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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zhèn)江市丹徒區(qū)人民法院 | 2017-09-04 | 2017-12-23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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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粵1972民初10608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銘慧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重慶歐順通訊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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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8-30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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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粵1972民初10608號之一公告判決(重慶歐順通訊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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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10608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銘慧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重慶歐順通訊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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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10608號之一重慶歐順通訊科技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5001030548390710):本院受理原告東莞市銘慧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重慶歐順通訊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向你送達訴訟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8)粵1972民初10608號民事判決書、上訴須知、中院廉政監(jiān)督卡。判決內(nèi)容如下:一、限被告重慶歐順通訊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原告東莞市銘慧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貨款59123.16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以59123.16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50%,從2016年1月1日起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二、駁回原告東莞市銘慧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56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重慶歐順通訊科技有限公司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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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
2 |
(2018)粵1972民初10608號公告應訴(重慶歐順通訊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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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10608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東莞市銘慧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重慶歐順通訊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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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972民初10608號重慶歐順通訊科技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5001030548390710):本院受理原告東莞市銘慧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重慶歐順通訊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訴訟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及證據(jù)副本、舉證通知書(15天)、傳票(11.19)、廉政作風評價卡、訴訟風險提示書、審限告知書、當事人本人出庭告知書、權(quán)利義務告知書、上訴須知、審判庭組成人員告知書、民事裁定書(轉(zhuǎn)普)等材料。原告提交了采購框架協(xié)議、訂單信息、送貨單、發(fā)貨簽收入庫單、到貨簽收單,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貨款59123.16元,自2015年12月14日起暫計至2018年7月5日的逾期付款違約金11274.29元及自款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以59123.16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4.9%上浮50%計算);2.被告支付本案的案件受理費。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舉證期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9日下午14時30分在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長安人民法庭公開開庭審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供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quán)利,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將依法缺席審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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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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