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chuàng)順科技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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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勞人仲案(2019)773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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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勞人仲案(2019)773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 張新平 被告- 杭州創(chuàng)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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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請人張新平訴你單位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等勞動爭議案[浙杭拱墅勞人仲案(2019)773號]已審結(jié)。因無法聯(lián)系你,根據(jù)《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調(diào)解仲裁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公告送達裁決書,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F(xiàn)缺席裁決如下:一、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生育津貼32960.2元、勞動報酬2023元,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付清;二、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本裁決為非終局裁決,如不服本裁決,當(dāng)事人可于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有管轄權(quán)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本裁決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決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2019年9月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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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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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勞人仲案(2019)773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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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勞人仲案(2019)773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 張新平 被告- 杭州創(chuàng)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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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請人張新平訴你單位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等勞動爭議案[浙杭拱墅勞人仲案(2019)773號]。因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單位送達,依據(jù)《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調(diào)解仲裁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告知書、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仲裁庭組成人員和開庭通知書、申請書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期間本案中止審理。你單位提交答辯書的期限及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次日起15日內(nèi)。本委定于2019年9月4日上午9時15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區(qū)北城街55號)公開開庭審理此案,請準時參加庭審。屆時不到庭,本委將依法缺席裁決。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2019年7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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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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