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陽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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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0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與顧永珍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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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蘇0192民初5770號 | 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 |
原告-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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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南京江北新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8-04 | 2021-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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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冬梅與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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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蘇0113民初2753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李冬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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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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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與蔡永軍、范海燕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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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192民初6586號 | 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 |
原告-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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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南京江北新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7-09 | 2021-08-12 |
4 |
4611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與楊晶晶、王建超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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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蘇0192民初4611號 | 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 |
原告-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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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南京江北新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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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6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與王齊珍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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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蘇0192民初4606號 | 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 |
原告-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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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南京江北新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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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與王漢江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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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蘇0115民初5906號 | 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 |
原告-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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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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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少孔與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返還原物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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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蘇05民終5889號 | 返還原物糾紛 |
上訴人-李少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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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6-19 | 2021-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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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少孔與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返還原物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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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蘇0506民初1360號 | 返還原物糾紛 |
原告-李少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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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吳中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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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執(zhí)行人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執(zhí)行人江蘇銀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的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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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111執(zhí)3285號之三 | 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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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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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5劉國躍與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弘陽瑞尚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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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192民初4775號 | 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 |
原告-劉國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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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南京江北新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4-26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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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華芳訴被告南京麥束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一案訴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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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111民初5011號 | 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 |
原告- 毛華芳 當事人- 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麥束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教育培訓合同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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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華芳訴被告南京麥束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一案訴狀公告日期:2021-02-03瀏覽次數(shù):字號:[大、中、小]視力保護色: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蘇0111民初5011號南京麥束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毛華芳訴被告南京麥束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及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次日起15日內,逾期則視為放棄答辯。舉證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次日起30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2日9時(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江浦法庭第四法庭開庭審理,逾期本院將依法審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承辦法官:陳飚聯(lián)系電話:025-83768630聯(lián)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區(qū)江浦街道鳳凰大街6號)上一篇原告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周桂州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下一篇原告王香木訴被告張強、趙永超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關閉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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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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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周桂州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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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111民初541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當事人- 南京東潤置業(yè)有限公司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 被告- 周桂州物業(yè)服務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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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周桂州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日期:2021-02-03瀏覽次數(shù):字號:[大、中、小]視力保護色: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蘇0111民初5414號周桂州:本院對原告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周桂州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0)蘇0111民初5414號民事判決書(被告周桂州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業(yè)費277.7元、公攤水電費836.01元,合計1113.7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二○二一年二月二日承辦法官:朱模寶聯(lián)系電話:025-83768577聯(lián)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區(qū)江浦街道鳳凰大街6號)上一篇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行訴被告陶汛、南京東潤置業(y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訴狀公告下一篇原告毛華芳訴被告南京麥束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一案訴狀公告[關閉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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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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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華訴被告錢青、呂玲玲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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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111民初2460號 | 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 |
原告- 金華 當事人- 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呂玲玲民間借貸 錢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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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華訴被告錢青、呂玲玲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判決公告日期:2021-01-19瀏覽次數(shù):字號:[大、中、小]視力保護色: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蘇0111民初2460號錢青:原告金華訴被告錢青、呂玲玲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0)蘇0111民初2460號民事判決書(被告錢青、呂玲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金華借款本金81萬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一、以16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按月利率1.2%的標準計算;以81萬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的標準計算);二、駁回原告金華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5600元由被告錢青、呂玲玲負擔14000元,由原告金華負擔1600元。)。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上訴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次日起15日內,逾期則視為放棄上訴期。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承辦法官:邵曉瑞聯(lián)系電話:025-83768607聯(lián)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區(qū)七里河大街132號)上一篇原告童敬元訴被告劉明灰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判決公告下一篇原告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李愛明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關閉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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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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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李愛明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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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111民初4699號 | 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 |
原告- 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李愛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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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李愛明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日期:2021-01-19瀏覽次數(shù):字號:[大、中、小]視力保護色: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蘇0111民初4699號李愛明:本院對原告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李愛明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0)蘇0111民初4699號民事判決書(被告李愛明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業(yè)費6594.2元、公攤水電費741.46元,合計人民幣7335.6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二○二一年一月十八日承辦法官:朱模寶聯(lián)系電話:025-83768577聯(lián)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區(qū)江浦街道鳳凰大街6號)上一篇原告金華訴被告錢青、呂玲玲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判決公告下一篇原告王麗麗訴被告高強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關閉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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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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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麗麗訴被告高強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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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111民初5005號 | 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 |
原告- 王麗麗 當事人- 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高強服務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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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麗麗訴被告高強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日期:2021-01-19瀏覽次數(shù):字號:[大、中、小]視力保護色: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蘇0111民初5005號高強:原告王麗麗訴被告高強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2021年1月18日,原告王麗麗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0)蘇0111民初5005號民事裁定書(本案按原告王麗麗撤訴處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裁定書,逾期則視為送達。二○二一年一月十八日承辦法官:朱模寶聯(lián)系電話:025-83768577聯(lián)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區(qū)江浦街道鳳凰大街6號)上一篇原告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李愛明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下一篇原告胡水訴被告王立后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關閉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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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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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孫長明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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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111民初5415號 | 房屋拆遷管理(拆遷) |
原告- 合計.元 公攤水電費.元 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物業(yè)服務費.元 駁回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請求。自公告之日起日內來本院領取 當事人- 南京皇柏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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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孫長明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日期:2020-12-31瀏覽次數(shù):字號:[大、中、小]視力保護色: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蘇0111民初5415號孫長明:本院對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孫長明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0)蘇0111民初5415號民事判決書{一、被告孫長明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物業(yè)服務費3734.23元、公攤水電費117.01元,合計3851.24元;二、駁回原告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承辦法官:呂太如聯(lián)系電話:025-83768530聯(lián)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區(qū)江浦街道鳳凰大街6號)上一篇關于申請人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政府與被申請人杜永桂、邰清荷房屋拆遷管理(拆遷)行政強制一案行政裁定公告下一篇原告秦家元訴被告南京皇柏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分包合同糾紛一案訴狀公告[關閉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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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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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申請人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政府與被申請人杜永桂、邰清荷房屋拆遷管理(拆遷)行政強制一案行政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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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111行審13號 | 房屋拆遷管理(拆遷) |
原告- 杭曉霞 當事人- 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沈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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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申請人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政府與被申請人杜永桂、邰清荷房屋拆遷管理(拆遷)行政強制一案行政裁定公告日期:2020-12-31瀏覽次數(shù):字號:[大、中、小]視力保護色: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蘇0111行審13號杜永桂、邰清荷:本院對申請人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政府與被申請人杜永桂、邰清荷房屋拆遷管理(拆遷)行政強制一案已審理終結,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0)蘇0111行審13號行政裁定書(準予強制執(zhí)行浦政征補字[2019]5號《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中決定第三項即“被征收人應當在本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坐落在浦口區(qū)西門外500.32平方米的房屋騰空交付區(qū)拆管中心。被征收人持本人身份證件、合法權屬證明文件原件和復印件與區(qū)拆管中心辦理征收與補償手續(xù)”,由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行政裁定書,逾期則視為送達。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承辦法官:徐馨聯(lián)系電話:025-83768729聯(lián)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法院少年庭(南京市浦口區(qū)七里河大街132號)上一篇原告杭曉霞訴被告沈明離婚糾紛一案判決公告下一篇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孫長明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關閉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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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
8 |
原告秦家元訴被告南京皇柏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分包合同糾紛一案訴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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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111民初6387號 | 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 |
原告- 秦家元 當事人- 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勞務分包合同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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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家元訴被告南京皇柏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分包合同糾紛一案訴狀公告日期:2020-12-31瀏覽次數(shù):字號:[大、中、小]視力保護色: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蘇0111民初6387號南京皇柏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秦家元訴你勞務分包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15日和30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9時3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承辦法官:尹石村聯(lián)系電話:025-83768737聯(lián)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區(qū)七里河大街132號)上一篇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孫長明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下一篇原告黎文寶訴被告南京皇柏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分包合同糾紛一案訴狀公告[關閉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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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9 |
原告李丹訴被告郭志林租賃合同糾紛一案訴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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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111民初4738號 | 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 |
原告- 李丹 當事人- 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郭志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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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丹訴被告郭志林租賃合同糾紛一案訴狀公告日期:2020-10-22瀏覽次數(shù):字號:[大、中、小]視力保護色: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蘇0111民初4738號郭志林:本院受理李丹訴你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退還押金2600元整;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原告訴訟誤工費)、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證據(jù)材料、開庭傳票及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次日起15日內,逾期則視為放棄答辯。舉證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次日起30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2日9時(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六法庭開庭審理,逾期本院將依法審判。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承辦法官:朱模寶聯(lián)系電話:025-83768577聯(lián)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區(qū)江浦街道鳳凰大街6號)上一篇原告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周桂洲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訴狀公告下一篇原告陳先美訴被告南京龍行影視文化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訴狀公告[關閉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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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
10 |
原告邵則友訴被告南京福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案訴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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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111民初5709號 | 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 |
原告- 邵則友 當事人- 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區(qū)分行 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運輸合同糾紛 南京福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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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則友訴被告南京福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案訴狀公告日期:2020-10-22瀏覽次數(shù):字號:[大、中、小]視力保護色: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蘇0111民初5709號南京福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邵則友訴你運輸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訴訟請求:要求南京福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本人邵則友渣土車運輸費用共計人民幣拾肆萬捌仟捌佰壹拾元整)、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證據(jù)材料、開庭傳票及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次日起15日內,逾期則視為放棄答辯。舉證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次日起30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2日9時(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六法庭開庭審理,逾期本院將依法審判。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承辦法官:朱模寶聯(lián)系電話:025-83768577聯(lián)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區(qū)江浦街道鳳凰大街6號)上一篇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區(qū)分行訴被告侯朝柱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訴狀公告下一篇原告南京弘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周桂洲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訴狀公告[關閉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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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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