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風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nèi)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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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城法(景)罰字[2019]第21000697號 |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
當事人杭州雷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經(jīng)批準,于2019年5月30日上午,將4輛共享電單車擺放在杭州市龍井路浙江賓館公交車站邊的人行道上,占用城市道路面積2.4平方米(長1.6米、寬1.5米)。該行為已違反了《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影響了杭州市的道路管理。另經(jīng)查證,當事人分別于2018年6月25日和2018年8月19日,因相同的違法行為接受城管部門處罰,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與《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為處以人民幣捌佰元整的罰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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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5 | 詳情 |
2 | 江城法罰字[2018]第21021032號 | 江干區(qū)城管執(zhí)法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18年06月25日13時00分,當事人杭州雷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艮山西路與景曇路路口占用城市道路停放互聯(lián)網(wǎng)租賃電動車,占用人行道面積0.2平方米,當事人未辦理占道許可手續(xù)。依據(jù)《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該行為系屬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jù):《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行政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貳佰元整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到中國建設銀行繳納罰款行政處罰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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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4 | 詳情 |
3 | 杭城法(景)罰字[2018]第21000320號 | 杭州市城管執(zhí)法局 |
當事人杭州雷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4日4時,將6輛共享電單車擺放在杭州市虎跑路40號(杭州動物園)正門東北側(cè)人行道上,占用道路面積3平方米(長2米、寬1.5米),將5輛共享電單擺放在杭州市北山路88號南側(cè)人行道上,占用道路面積2.7平方米(長1.8米、寬1.5米),總計占用道路面積5.7平方米。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根據(jù)《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與《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為處以人民幣壹仟元整的罰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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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9 | 詳情 |
4 | 濱城法罰字[2018]第21003856號 | 濱江區(qū)城管執(zhí)法局 |
2018年08月19日09時20分,當事人杭州雷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濱江區(qū)濱安路西興地鐵站投放共享電瓶車,車身上有綠底白字的“雷風行”三字,投放共享電瓶車6輛,占用道路長2.5米,寬1.5米,共計3.75平方米,被執(zhí)法隊員查處。其屬于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行政處罰的依據(jù)和決定:根據(jù)《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并依據(jù)《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陸佰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到市區(qū)建設銀行各網(wǎng)點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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