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源鷹牌
河源市東源鷹牌陶瓷有限公司
在業(yè)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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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張桂明與河源市東源鷹牌陶瓷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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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1625民初1212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張桂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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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源縣人民法院 | 2017-12-28 | 2018-03-16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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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佛中法民一終字第554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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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一終字第554號 | - |
原告- 佛山市南海區(qū)旋風(fēng)金剛石磨輪廠 當(dāng)事人- 佛山新虹機械有限公司 廣東標牌陶瓷有限公司 佛山市禪城區(qū)南莊和興印刷廠 肇慶市金碧嘉陶瓷有限公司 恩平市宏盛陶瓷有限公司 高要市純美陶瓷有限公司 肇慶市匯豐陶瓷有限公司 廣東新勁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臺紙品包裝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區(qū)西樵中寶力聯(lián)電纜廠 肇慶市寶利萊陶瓷有限公司 肇慶市德圣陶瓷有限公司 佛山市創(chuàng)明杰工業(yè)皮帶有限公司 東源縣好愛多陶瓷有限公司 肇慶市郭氏企業(yè)名嘉陶瓷有限公司 清遠市俊成陶瓷有限公司 廣東英超陶瓷有限公司 恩平市新錦成陶瓷有限公司 清遠市升華建陶有限公司 肇慶市純一陶瓷有限公司 佛山市恒立信金剛石制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沙頭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肇慶市璟盛陶瓷有限公司 佛山市甘洋木業(yè)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區(qū)如新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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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一終字第554號恩平市宏盛陶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訴人佛山市南海區(qū)旋風(fēng)金剛石磨輪廠因與被上訴人何溢文、原審第三人肇慶市純一陶瓷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佛山新虹機械有限公司分車間、原審第三人佛山市禪城區(qū)南莊和興印刷廠、原審第三人清遠市升華建陶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潘得獻、原審第三人佛山市甘洋木業(yè)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高要市純美陶瓷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佛山市恒立信金剛石制品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羅遇榮、原審第三人佛山市南臺紙品包裝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區(qū)西樵中寶力聯(lián)電纜廠、原審第三人徐文虎、原審第三人黃志偉、原審第三人廣東英超陶瓷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肇慶市寶利萊陶瓷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肇慶市德圣陶瓷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肇慶市郭氏企業(yè)名嘉陶瓷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東源縣好愛多陶瓷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肇慶市匯豐陶瓷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徐華德、原審第三人陳啟雄、原審第三人梅久太、原審第三人廣東新勁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佛山市創(chuàng)明杰工業(yè)皮帶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清遠市俊成陶瓷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佛山市南海沙頭包裝材料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廣東標牌陶瓷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恩平市宏盛陶瓷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恩平市新錦成陶瓷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肇慶市金碧嘉陶瓷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肇慶市璟盛陶瓷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區(qū)如新建材有限公司執(zhí)行分配方案異議一案,因無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達,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4)佛中法民一終字第554號民事判決書。內(nèi)容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二審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佛山市南海區(qū)旋風(fēng)金剛石磨輪廠負擔(dān)。本判決為終審判決。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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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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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一終字第509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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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一終字第509號 | - |
原告- 肇慶市純一陶瓷有限公司 當(dāng)事人- 佛山新虹機械有限公司 廣東標牌陶瓷有限公司 佛山市禪城區(qū)南莊和興印刷廠 肇慶市金碧嘉陶瓷有限公司 恩平市宏盛陶瓷有限公司 高要市純美陶瓷有限公司 肇慶市匯豐陶瓷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區(qū)旋風(fēng)金剛石磨輪廠 廣東新勁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臺紙品包裝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區(qū)西樵中寶力聯(lián)電纜廠 肇慶市寶利萊陶瓷有限公司 肇慶市德圣陶瓷有限公司 佛山市創(chuàng)明杰工業(yè)皮帶有限公司 東源縣好愛多陶瓷有限公司 肇慶市郭氏企業(yè)名嘉陶瓷有限公司 清遠市俊成陶瓷有限公司 廣東英超陶瓷有限公司 恩平市新錦成陶瓷有限公司 清遠市升華建陶有限公司 佛山市恒立信金剛石制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沙頭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肇慶市璟盛陶瓷有限公司 佛山市甘洋木業(yè)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區(qū)如新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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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一終字第509號恩平市宏盛陶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訴人肇慶市純一陶瓷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何溢文、原審第三人佛山新虹機械有限公司分車間、原審第三人佛山市禪城區(qū)南莊和興印刷廠、原審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區(qū)旋風(fēng)金剛石磨輪廠、原審第三人清遠市升華建陶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潘得獻、原審第三人佛山市甘洋木業(yè)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高要市純美陶瓷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佛山市恒立信金剛石制品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羅遇榮、原審第三人佛山市南臺紙品包裝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區(qū)西樵中寶力聯(lián)電纜廠、原審第三人徐文虎、原審第三人黃志偉、原審第三人廣東英超陶瓷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肇慶市寶利萊陶瓷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肇慶市德圣陶瓷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肇慶市郭氏企業(yè)名嘉陶瓷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東源縣好愛多陶瓷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肇慶市匯豐陶瓷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徐華德、原審第三人陳啟雄、原審第三人梅久太、原審第三人廣東新勁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佛山市創(chuàng)明杰工業(yè)皮帶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清遠市俊成陶瓷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佛山市南海沙頭包裝材料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廣東標牌陶瓷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恩平市宏盛陶瓷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恩平市新錦成陶瓷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肇慶市金碧嘉陶瓷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肇慶市璟盛陶瓷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區(qū)如新建材有限公司執(zhí)行分配方案異議一案因無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達,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4)佛中法民一終字第509號民事判決書。內(nèi)容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二審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肇慶市純一陶瓷有限公司負擔(dān)。本判決為終審判決。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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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9 |
3 |
(2014)佛中法民一終字第544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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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一終字第544號 | - |
原告- 清遠市升華建陶有限公司 當(dāng)事人- 佛山新虹機械有限公司 廣東標牌陶瓷有限公司 佛山市禪城區(qū)南莊和興印刷廠 肇慶市金碧嘉陶瓷有限公司 恩平市宏盛陶瓷有限公司 高要市純美陶瓷有限公司 肇慶市匯豐陶瓷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區(qū)旋風(fēng)金剛石磨輪廠 廣東新勁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臺紙品包裝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區(qū)西樵中寶力聯(lián)電纜廠 肇慶市寶利萊陶瓷有限公司 肇慶市德圣陶瓷有限公司 佛山市創(chuàng)明杰工業(yè)皮帶有限公司 東源縣好愛多陶瓷有限公司 肇慶市郭氏企業(yè)名嘉陶瓷有限公司 清遠市俊成陶瓷有限公司 廣東英超陶瓷有限公司 恩平市新錦成陶瓷有限公司 肇慶市純一陶瓷有限公司 佛山市恒立信金剛石制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沙頭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肇慶市璟盛陶瓷有限公司 佛山市甘洋木業(yè)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區(qū)如新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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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一終字第544號恩平市宏盛陶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訴人清遠市升華建陶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何溢文、原審第三人肇慶市純一陶瓷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佛山新虹機械有限公司分車間、原審第三人佛山市禪城區(qū)南莊和興印刷廠、原審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區(qū)旋風(fēng)金剛石磨輪廠、原審第三人潘得獻、原審第三人佛山市甘洋木業(yè)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高要市純美陶瓷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佛山市恒立信金剛石制品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羅遇榮、原審第三人佛山市南臺紙品包裝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區(qū)西樵中寶力聯(lián)電纜廠、原審第三人徐文虎、原審第三人黃志偉、原審第三人廣東英超陶瓷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肇慶市寶利萊陶瓷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肇慶市德圣陶瓷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肇慶市郭氏企業(yè)名嘉陶瓷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東源縣好愛多陶瓷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肇慶市匯豐陶瓷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徐華德、原審第三人陳啟雄、原審第三人梅久太、原審第三人廣東新勁剛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佛山市創(chuàng)明杰工業(yè)皮帶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清遠市俊成陶瓷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佛山市南海沙頭包裝材料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廣東標牌陶瓷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恩平市宏盛陶瓷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恩平市新錦成陶瓷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肇慶市金碧嘉陶瓷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肇慶市璟盛陶瓷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區(qū)如新建材有限公司執(zhí)行分配方案異議一案,因無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達,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4)佛中法民一終字第544號民事判決書。內(nèi)容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二審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清遠市升華建陶有限公司負擔(dān)。本判決為終審判決。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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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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