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皇藥業(yè)
浙江天皇藥業(yè)有限公司天臺分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jié)果/內(nèi)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
1 | 天地稅稽罰【2016】60017號 | 縣地稅局 |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偷稅行為處以少繳13767.35元城建稅(國稅認定為偷稅的增值稅相應的城建稅)、45元印花稅50%的罰款分別為6883.68元、22.5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的行為處以少扣繳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55340.6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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