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匯投資
寧波中匯投資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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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寧波中匯投資有限公司、任曉紅執(zhí)行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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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執(zhí)338號 | 其他案由 |
申請執(zhí)行人-寧波中匯投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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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江東區(qū)人民法院 | 2016-02-18 | 2017-01-09 |
2 |
寧波中匯投資有限公司、邱志堅執(zhí)行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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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執(zhí)338號 | 其他案由 |
申請執(zhí)行人-寧波中匯投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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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江東區(qū)人民法院 | 2016-02-18 | 2017-01-08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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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寧波中匯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邱志堅、任曉紅民是借貸糾紛一案的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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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6748號 | - |
原告- 寧波中匯投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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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6748號任曉紅:本院受理的原告寧波中匯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邱志堅、任曉紅民是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6)浙0204民初6748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邱志堅、任曉紅共同歸還原告寧波中匯投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9440元,支付利息221417.70元,并支付原告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實際履行日止按月利率1.5%計算的逾期利息。如兩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guān)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加倍部分債務(wù)利息=債務(wù)人尚未清償?shù)纳Х晌臅_定的除一般債務(wù)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wù)×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本案受理費9672元,減半收取4836元,保全費3456元,合計8292元,由被告邱志堅、任曉紅共同負擔(dān),兩被告應(yīng)負擔(dān)的訴訟費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付本院。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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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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