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建設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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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人社監(jiān)罰字[2022]0004號 | 西湖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1、1、勞動保障監(jiān)察投訴登記表、簽工單、楊德化等16人身份證復印件、工資表、考勤表,證明民工的身份信息、證明雙方存在勞動用工關系、當事人認可拖欠楊德化等民工部分工資的事實。2、勞動保障監(jiān)察立案審批表,證明我局對投訴予以立案調查。3、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授權委托書、送達地址確認書,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當事人委托黃斌接受調查詢問。4、情況說明、分包工程結算書、施工現場照片,證明當事人確認拖欠楊德化班組工資為24900元。5、《勞動保障監(jiān)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及送達憑證,證明我局對當事人作出限期改正指令。;2、;3、+根據《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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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9 | 詳情 |
2 | 杭臨綜執(zhí)罰決字〔2022〕第05-0136號 | 浙江省杭州市臨安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2022年03月29日13時多,當事人浙江城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責施工的杭州市臨安區(qū)錦北街道平山路農貿物流項目工地門口存在路面污染的情況,于2022年03月29日14時30分被我局隊員檢查到,該污染由進出該工地的車輛帶泥運行、泥塊掉落造成,污染呈點狀分布,面積為5平方米。當事人為該工地出入口的門前三包責任單位,但未履職到位,屬于未保持責任區(qū)清潔,違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根據《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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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1 | 詳情 |
3 | 甬公新(庵)行罰決字[2021]00440號 | 浙江省寧波市公安局杭州灣新區(qū)分局庵東派出所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10月12日08時許,庵東派出所民警在庵東鎮(zhèn)一工地日常檢查時,發(fā)現該單位未將10名員工信息報送至公安機關。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一千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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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 詳情 |
4 | 臨人社監(jiān)罰字[2021]0005號 | 臨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當事人:浙江城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韻強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良渚街道逸盛路169-104室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000720082024J我局于2021年4月13日接到李建國的投訴,反映當事人浙江城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攬的青山湖科技城國際社區(qū)公寓項目存在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情況,并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調查。++++經查明,我局于2021年4月27日向當事人送達《勞動保障監(jiān)察詢問通知書》(臨人社監(jiān)詢字[2021]0000043號),要求當事人派員于2021年4月30日接受詢問并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李建明、程勇會班組所有工人的花名冊、勞動合同書、每月考勤表、工資表、工資支付憑證等材料。當事人于2021年5月26日派李華接受詢問并提供了部分相關材料。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本局于2021年5月19日向當事人送達了《勞動保障監(jiān)察行政處罰告知書》(臨人社監(jiān)罰告字[2021]0003號),將本局擬作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告知了當事人。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本局認為,當事人未按勞動保障監(jiān)察詢問通知書規(guī)定的時限接受詢問,逾期提供相關材料,致使案件調查無法進行,該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第二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jiān)察時,可以向用人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發(fā)出勞動保障監(jiān)察詢問通知書,用人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按勞動保障監(jiān)察詢問通知書規(guī)定的時限和要求予以回復。”之規(guī)定。依據《浙江省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拒不執(zhí)行勞動保障監(jiān)察詢問通知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敝?guī)定。參照+《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辦法》(杭人社發(fā)〔2020〕72號)之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捌仟元整(¥8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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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詳情 |
5 | 杭蕭綜執(zhí)〔2021〕罰決字第11-0094號 | 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當事人浙江城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為蕭山區(qū)湘湖景區(qū)亞太路保億城建項目部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2021年5月14日9時53分,杭州市蕭山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執(zhí)法人員職權巡查發(fā)現其在項目部西南側區(qū)域設置了有垃圾分類標識的四色垃圾桶5個,其中易腐垃圾桶、其他垃圾桶和有害垃圾桶內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垃圾混投情況。當事人自《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實施以來,根據要求配備了四色垃圾桶,并要求員工進行分類投放,但并未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等相關制度。2021年06月08日09時08分,執(zhí)法人員復查發(fā)現,當事人進行了整改。根據《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該行為構成未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種類及金額:罰款500元。行政處罰依據:《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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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詳情 |
6 | 杭西綜執(zhí)〔2021〕罰決字第10-0077號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當事人工地圍欄外側堆放建筑材料,該行為侵害城市市容環(huán)境的法律制度,破壞了城市生活環(huán)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施工中產生的各類垃圾應當堆放在固定地點,并及時清運。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在建設工地圍欄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設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規(guī)定,屬于擅自在工地圍欄外堆放建筑材料的行為。根據《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四款“施工單位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由行政執(zhí)法機關責令其改正,對未按規(guī)定設置臨時廁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車輛沖洗設施的,或者向建設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未按規(guī)定設置封閉圍欄或在建設工地圍欄外堆放建筑垃圾、渣土和材料的,或者工程竣工后未及時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廢棄物或者未拆除施工臨時設施的,責令其限期清除或拆除,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的規(guī)定,及根據《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如下: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叁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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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 詳情 |
7 | 杭西綜執(zhí)〔2021〕罰決字第10-0090號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當事人擅自占用道路,占用了公共場地,影響了城市道路通行。當事人行為違反《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在城市道路設施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設施;”的規(guī)定,屬于違法行為。根據《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設施、橋涵設施、城市河道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機關責令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按規(guī)定補交城市道路占用費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并可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焙汀逗贾菔谐鞘泄芾硇姓幜P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如下: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壹仟捌佰元整的行政處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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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8 | 詳情 |
8 | 杭拱綜執(zhí)〔2021〕罰決字第08-0060號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qū)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 |
案件名稱:浙江城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將泥沙排入排水管(溝)內案被處罰對象名稱:浙江城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違法事實和違則:2021年03月24日09時30分,我局半山中隊執(zhí)法人員在執(zhí)法巡查中發(fā)現,當事人在拱墅區(qū)半山街道華中路與建工路交叉口有涉嫌將泥沙排入排水管(溝)內的行為。我中隊的執(zhí)法人員向當事人的現場負責人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務后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在工地出入口根據要求設置了車輛沖洗設施,進出工地的車輛沖洗產生的泥沙應流入工地內的三級沉淀池,但因當事人的工作人員在工地門口沖洗車輛致使有部分泥沙流到工地外的城市道路上,最終排入工地外的市政雨水管內,造成市政雨水管內有少量泥沙淤積,但現場尚未造成雨水管(溝)阻塞,我中隊的執(zhí)法人員將現場情況拍照及攝像取證并開具相關的法律文書。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處罰種類:罰款處罰依據:《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項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壹仟玖佰元整行政處罰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設銀行繳納罰款行政處罰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處罰機關名稱:杭州市拱墅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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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 詳情 |
9 | 杭臨綜執(zhí)〔2021〕罰決字第06-0055號 | 浙江省杭州市臨安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當事人浙江城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杭州市臨安區(qū)青山湖街道靈鳳路保億工地生活區(qū)設置了8個垃圾桶,分別為1個有害垃圾桶,4個可回收物垃圾桶,1個易腐垃圾桶,1個其他垃圾桶和1個黃色的雜色桶。2021年2月24日14時45分,隊員對生活區(qū)進行檢查時發(fā)現存在垃圾錯投現象。其中被子、衣物等可回收物投放在其他垃圾、有害垃圾和易腐垃圾桶內。當事人為該生活區(qū)的垃圾分類負責人,且當事人未對該垃圾投放點的垃圾分類投放進行監(jiān)督。當事人行為屬于未監(jiān)督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違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經責令整改后,當事人清理了錯投的垃圾并安排人員監(jiān)督分類投放。另經查證,當事人為本年度第一次從事該違法行為。根據《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結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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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 詳情 |
10 | 杭余綜執(zhí)〔2021〕罰決字第12-0020號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qū)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案件名稱:浙江城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未監(jiān)督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案被處罰人名稱:浙江城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3月16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龔杭城、周建民發(fā)現當事人浙江城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杭州余杭區(qū)崇賢街道崇杭街41號地塊工地內涉嫌未監(jiān)督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在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內投放了塑料瓶、塑料袋等可回收垃圾,現場由執(zhí)法人員進行確認,不符合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要求。執(zhí)法人員開具《責令立即(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余綜執(zhí)責改字[2021]第3078424號),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改正)違法行為。隨后當事人改正了違法行為。當事人行為違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行政處罰種類及金額:處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行政處罰依據:根據《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到中國農業(yè)銀行杭州市余杭崇賢支行營業(yè)部繳納罰款或者支付寶掃二維碼繳款。行政處罰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杭州市余杭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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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 詳情 |
序號 | 登記編號 | 出質人 | 質權人 | 出質股權數額 | 狀態(tài) | 股權出質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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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09 | 杭州今農實業(yè)有限公司 | 浙江城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 1470 | 無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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