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能源
深圳中海能源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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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赫普電力科技有限公司與華電新疆發(fā)電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深圳中海能源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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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01知民初1號 | 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quán)糾紛 |
原告-北京赫普電力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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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0-11-12 |
2 |
深圳中海能源有限公司、吳必東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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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民終9514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上訴人-深圳中海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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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9-10-18 | 2020-01-08 |
3 |
深圳中海能源有限公司、北京赫普電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quán)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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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知民轄終15號 | 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quán)糾紛 |
上訴人-深圳中海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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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2019-05-31 | 2019-11-01 |
4 |
深圳中海能源有限公司與吳必東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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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04民初14369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深圳中海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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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 2018-09-21 00:00:00 | 2019-01-18 |
5 |
深圳中海能源有限公司、張擁軍民間借貸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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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04執(zhí)36704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深圳中海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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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 2018-08-20 | 2018-12-29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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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粵03民終9514號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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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民終9514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上訴人- 深圳中海能源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吳必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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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粵03民終9514號吳必東:本院受理上訴人深圳中海能源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吳必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F(xiàn)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d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本院(2019)粵03民終9514號案件二審審理傳票?,F(xiàn)因你方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d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dá)二審審理傳票。本院定于二○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十四時三十分在本院二十三審判庭依法審理本案,合議庭成員:李飛、李衛(wèi)峰、付璐奇,書記員:何明輝。屆時你方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將依法裁判。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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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0 |
2 |
(2019)粵03民終9514號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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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民終9514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當(dāng)事人- 深圳中海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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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必東:本院受理上訴人深圳中海能源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吳必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F(xiàn)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d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本院(2019)粵03民終9514號民事判決書。綜上所述,一審判決對吳必東尚欠本金的認(rèn)定正確,但對利息的計算不當(dāng),應(yīng)予糾正。上訴人深圳中海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有理,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維持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2018)粵0304民初1436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二、撤銷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2018)粵0304民初14369號民事判決第三項;三、變更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2018)粵0304民初1436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吳必東應(yīng)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深圳中海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以200萬元為本金自2015年5月5日起計算至2015年7月4日、以160萬元為本金自2015年7月5日起計算至2015年8月12日、以100萬元為本金自2015年8月13日起計算至2016年9月30日、以80萬元為本金自2016年10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扣除已經(jīng)支付的10萬元);四、駁回深圳中海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20104元、保全費5000元,由深圳中海能源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7527.1元,由吳必東負(fù)擔(dān)17576.9元(該款深圳中海能源有限公司已預(yù)交,吳必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深圳中海能源有限公司逕付)。二審案件受理費20104元,由深圳中海能源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6028元,由吳必東負(fù)擔(dān)14076元(該款深圳中海能源有限公司已預(yù)交,吳必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深圳中海能源有限公司逕付)。本判決為終審判決。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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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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