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磁丹斯
武漢市高磁丹斯克科技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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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高磁丹斯克科技有限公司、東陽市鴻佳磁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shí)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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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武漢市高磁丹斯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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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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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公告(浙江省東陽市之江磁鋼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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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8410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武漢市武鋼丹斯克科技磁材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省東陽市之江磁鋼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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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8410號浙江省東陽市之江磁鋼廠:本院受理原告武漢市武鋼丹斯克科技磁材有限公司訴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dá)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權(quán)利義務(wù)告知書、民事訴訟風(fēng)險(xiǎn)提示書、開庭傳票、證據(jù)副本、廉政監(jiān)督表、民事裁定書等。原告訴稱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3304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7年11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6%計(jì)算至實(shí)際履行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fèi)用由被告承擔(dān)。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的期限為公告送達(dá)期滿后的十五日,舉證期限為答辯期滿后的十六日內(nèi)。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邵建輝,人民陪審員:葉春錄、鐘義友。開庭審理日期為2018年12月19日9時(shí)0分,開庭地點(diǎn)在本院速裁審判庭。逾期不來應(yīng)訴,本院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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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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