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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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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洪龍、浙江泊庫島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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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終9649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上訴人-錢洪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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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1-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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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泊庫島集團有限公司與中新房長江(浙江)建設有限公司、廖斌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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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2民初506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浙江泊庫島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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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8-03 | 2021-01-06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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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2民初506號上訴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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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2民初506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 浙江泊庫島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 中新房長江(浙江)建設有限公司 廖斌 錢洪龍 金鵬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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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02民初506號廖斌、金鵬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泊庫島集團有限公司訴被告中新房長江(浙江)建設有限公司、廖斌、錢洪龍、金鵬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被告錢洪龍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上訴,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102民初506號案件的上訴狀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逾期即視為送達。二O二O年八月二十七日書記員:操惠慧電話:86012949地址:杭州市上城區(qū)紫花支路6號上城區(qū)人民法院1013室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區(qū)人民法院官網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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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7 |
2 |
(2020)浙0102民初506號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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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2民初506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 浙江泊庫島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 中新房長江(浙江)建設有限公司 廖斌 錢洪龍 金鵬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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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02民初506號廖斌、金鵬馳:本院對原告浙江泊庫島集團有限公司訴被告中新房長江(浙江)建設有限公司、廖斌、錢洪龍、金鵬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判決如下:一、被告中新房長江(浙江)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浙江泊庫島集團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支付利息1852274元,并以未還借款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8%標準繼續(xù)支付自2020年3月3日起至借款實際還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廖斌對被告中新房長江(浙江)建設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三、被告錢洪龍、金鵬馳對被告中新房長江(浙江)建設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項債務中的借款本金10000000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錢洪龍、金鵬馳實際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中新房長江(浙江)建設有限公司、廖斌追償;四、駁回原告浙江泊庫島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如果被告中新房長江(浙江)建設有限公司、廖斌、錢洪龍、金鵬馳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3068元,減半收取46534元,由被告中新房長江(浙江)建設有限公司、廖斌共同負擔;被告錢洪龍、金鵬馳對其中的40900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中新房長江(浙江)建設有限公司、廖斌、錢洪龍、金鵬馳共同負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二O二O年八月五日書記員:操惠慧電話:86012949地址:杭州市上城區(qū)紫花支路6號上城區(qū)人民法院1013室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區(qū)人民法院官網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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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
3 |
(2020)浙0102民初506號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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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2民初506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 浙江泊庫島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 中新房長江(浙江)建設有限公司 廖斌 錢洪龍 金鵬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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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02民初506號廖斌、錢洪龍、金鵬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泊庫島集團有限公司訴被告中新房長江(浙江)建設有限公司、廖斌(3601**********0019)、錢洪龍(3307**********0016)、金鵬馳(3307**********0218)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102民初506號案件的起訴狀及證據副本、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令狀式裁判文書告知書等。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和15日內。并定于2020年7月15日9時15分在本院15號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二O二O年四月二十九日承辦人:吳媛媛、操惠慧,電話:86751063、86012949地址:杭州市上城區(qū)紫花支路6號上城區(qū)人民法院1013室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區(qū)人民法院官網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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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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