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泰化工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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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懷平、齊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審查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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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異議人-李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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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李懷平、齊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審查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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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異議人-李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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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滄州渤海新區(qū)冀驊精細化工有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執(zhí)行審查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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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證合同糾紛 |
異議人-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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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金馬支行與漢青國際紙業(yè)有限公司、阿克塞海源礦業(y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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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金馬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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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齊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裕行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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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齊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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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正定支行、邯鄲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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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人-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正定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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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張曉霞、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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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張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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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趙寧、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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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趙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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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張付合、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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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攬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張付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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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郝明英、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當(dāng)?shù)美麍?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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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dāng)?shù)美?/td> |
當(dāng)事人-郝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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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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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冀0427執(zhí)419號 | 磁縣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全部未履行 | 2022-03-09 | 詳情 |
2 | (2021)冀0427執(zhí)708號 | 磁縣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08 | 詳情 |
3 | (2020)冀0406執(zhí)255號 | 邯鄲市峰峰礦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07 | 詳情 |
4 | (2020)冀0491執(zhí)162號 | 邯鄲經(jīng)濟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0 | 詳情 |
5 | (2019)冀0403執(zhí)2331號 | 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26 | 詳情 |
6 | (2019)冀0406執(zhí)274號 | 邯鄲市峰峰礦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13 | 詳情 |
7 | (2018)浙0104執(zhí)2101號 | 杭州市江干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全部未履行 | 2018-05-04 | 詳情 |
8 | (2018)冀0491執(zhí)194號 | 邯鄲經(jīng)濟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02 | 詳情 |
9 | (2017)浙0104執(zhí)2609號 | 杭州市江干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全部未履行 | 2017-08-22 | 詳情 |
10 | (2017)冀0429執(zhí)326號 | 邯鄲市永年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03-06 | 詳情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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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民終397號河北裕泰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訴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裁判文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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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民終397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上訴人- 河北裕泰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行及河北省磁縣申家莊煤礦有限公司 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 李偉 潘小龍 當(dāng)事人- 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行 河北省磁縣申家莊煤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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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偉、潘小龍:本院受理上訴人河北裕泰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行及原審被告河北省磁縣申家莊煤礦有限公司、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李偉、潘小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兩方公告送達(2019)冀民終39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河北裕泰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負擔(dān)。本判決為終審判決。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視為送達,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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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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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民終293號邯鄲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訴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裁判文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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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民終293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上訴人- 邯鄲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分行及河北省磁縣申家莊煤礦有限公司 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 張劍飛 李偉 潘小龍 當(dāng)事人- 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分行 河北省磁縣申家莊煤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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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劍飛、李偉、潘小龍:本院受理上訴人邯鄲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分行及原審被告河北省磁縣申家莊煤礦有限公司、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張劍飛、李偉、潘小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三方公告送達(2019)冀民終29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邯鄲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負擔(dān),本判決為終審判決。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視為送達,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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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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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民終1590號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訴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分行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裁判文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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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民終1590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上訴人- 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分行 河北鼎泰恒擔(dān)保有限公司 當(dāng)事人- 邯鄲市裕泰燃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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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北鼎泰恒擔(dān)保有限公司、邯鄲市裕泰燃氣有限公司、柴衛(wèi)軍、李偉: 本院受理的上訴人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分行及原審被告河北鼎泰恒擔(dān)保有限公司、邯鄲市裕泰燃氣有限公司、柴衛(wèi)軍、李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9)冀04民終1590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承辦法官:羅琪 聯(lián)系電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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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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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民終1590號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訴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分行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裁判文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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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民終1590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上訴人- 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分行及河北鼎泰恒擔(dān)保有限公司 邯鄲市裕泰燃氣有限公司 柴衛(wèi)軍 李偉 當(dāng)事人- 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分行 河北鼎泰恒擔(dān)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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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河北鼎泰恒擔(dān)保有限公司、邯鄲市裕泰燃氣有限公司、柴衛(wèi)軍、李偉:本院受理的上訴人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分行及原審被告河北鼎泰恒擔(dān)保有限公司、邯鄲市裕泰燃氣有限公司、柴衛(wèi)軍、李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9)冀04民終1590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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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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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執(zhí)保244號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和平東路支行申請韓喜亭等合同、無因管理、不當(dāng)?shù)美m紛一案執(zhí)行文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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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執(zhí)保24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和平東路支行 當(dāng)事人- 河北平安智能系統(tǒng)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邯鄲市雙冠物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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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北平安智能系統(tǒng)工程有限公司: 關(guān)于申請人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和平東路支行與被申請人邯鄲市雙冠物資有限公司、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河北平安智能系統(tǒng)工程有限公司、李玉杰、韓喜亭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冀01民初1010號民事裁定書,現(xiàn)依法凍結(jié)被申請人河北平安智能系統(tǒng)工程有限公司銀行賬號866110100100019063,賬戶存款800萬元,凍結(jié)期限為一年(自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11 日)。因被申請人河北平安智能系統(tǒng)工程有限公司電話聯(lián)系不通,住所地不詳,通過郵寄的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司)公告送達本院作出的(2018)冀01民初1010號民事裁定書及查封、凍結(jié)財產(chǎn)清單。 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承辦法官:王新勝 聯(lián)系電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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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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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執(zhí)保244號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和平東路支行申請韓喜亭等合同、無因管理、不當(dāng)?shù)美m紛一案執(zhí)行文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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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執(zhí)保24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和平東路支行 當(dāng)事人- 河北平安智能系統(tǒng)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邯鄲市雙冠物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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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邯鄲市雙冠物資有限公司: 關(guān)于申請人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和平東路支行與被申請人邯鄲市雙冠物資有限公司、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河北平安智能系統(tǒng)工程有限公司、李玉杰、韓喜亭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冀01民初1010號民事裁定書,現(xiàn)依法凍結(jié)被申請人邯鄲市雙冠物資有限公司賬號866090100100089396,賬戶存款1500萬元,凍結(jié)期限為一年(自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11日)。因被申請人邯鄲市雙冠物資有限公司電話聯(lián)系不通,住所地不詳,通過郵寄的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司)公告送達本院作出的(2018)冀01民初1010號民事裁定書及查封、凍結(jié)財產(chǎn)清單。 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承辦法官:王新勝 聯(lián)系電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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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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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民初319號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行訴河北裕泰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起訴狀、上訴狀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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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民初319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行 被告- 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 河北裕泰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 河北省磁縣申家莊煤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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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偉、潘小龍: 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行訴被告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河北裕泰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河北省磁縣申家莊煤礦有限公司、李偉、潘小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作出(2018)冀01民初319號民事判決。判后,被告河北裕泰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上訴狀副本,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民事審判第三庭領(lǐng)取上訴狀,逾期則視為送達。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0日 民三庭:曹建民 聯(lián)系電話:0311-85187189 地址:石家莊市北二環(huán)西路191號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承辦法官:曹建民 聯(lián)系電話:0311-8518718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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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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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民初319號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行訴河北裕泰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起訴狀、上訴狀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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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民初319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行 被告- 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 河北裕泰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 河北省磁縣申家莊煤礦有限公司 李偉 潘小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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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偉、潘小龍: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行訴被告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河北裕泰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河北省磁縣申家莊煤礦有限公司、李偉、潘小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作出(2018)冀01民初319號民事判決。判后,被告河北裕泰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上訴狀副本,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民事審判第三庭領(lǐng)取上訴狀,逾期則視為送達。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0日民三庭:曹建民聯(lián)系電話:0311-85187189地址:石家莊市北二環(huán)西路191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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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
9 |
(2018)冀01民初319號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行訴河北裕泰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裁判文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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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民初319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行 被告- 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 河北裕泰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 河北省磁縣申家莊煤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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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偉、潘小龍: 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行訴被告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河北裕泰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河北省磁縣申家莊煤礦有限公司、李偉、潘小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李偉、潘小龍以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之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18)冀01民初319號民事判決書。 判決結(jié)果:一、被告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行借款本金29699984元及利息、罰息、復(fù)利(自2015年9月21日至2016年4月9日按合同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扣減2015年10月21日償還的10444.94元計收欠付利息;自2016年4月10日至2017年1月22日以2970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自2017年1月23日至2017年4月25日以29699994元本金為基數(shù),自2017年4月26日至清償之日以29699984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罰息利率計收罰息;自2017年9月21日至清償之日,以未按時支付的利息為基數(sh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fù)利。借款利率為年利率6.42%,罰息利率為年利率9.63%)。二、被告河北裕泰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河北省磁縣申家莊煤礦有限公司、李偉對本判決第一項承擔(dān)連帶清償責(zé)任。三、駁回原告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217544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河北裕泰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河北省磁縣申家莊煤礦有限公司、李偉負擔(dān)。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訴,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承辦法官:曹建民 聯(lián)系電話:0311-8518718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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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1 |
10 |
(2018)冀01民初319號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行訴河北裕泰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裁判文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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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民初319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行 被告- 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 河北裕泰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 河北省磁縣申家莊煤礦有限公司 李偉 潘小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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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偉、潘小龍: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行訴被告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河北裕泰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河北省磁縣申家莊煤礦有限公司、李偉、潘小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李偉、潘小龍以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之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18)冀01民初31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結(jié)果:一、被告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行借款本金29699984元及利息、罰息、復(fù)利(自2015年9月21日至2016年4月9日按合同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扣減2015年10月21日償還的10444.94元計收欠付利息;自2016年4月10日至2017年1月22日以2970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自2017年1月23日至2017年4月25日以29699994元本金為基數(shù),自2017年4月26日至清償之日以29699984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罰息利率計收罰息;自2017年9月21日至清償之日,以未按時支付的利息為基數(sh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fù)利。借款利率為年利率6.42%,罰息利率為年利率9.63%)。二、被告河北裕泰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河北省磁縣申家莊煤礦有限公司、李偉對本判決第一項承擔(dān)連帶清償責(zé)任。三、駁回原告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217544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河北裕泰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河北省磁縣申家莊煤礦有限公司、李偉負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訴,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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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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