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毅快遞
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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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茂印、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勞動爭議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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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爭議 |
申請執(zhí)行人-王茂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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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王佳、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勞動爭議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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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爭議 |
申請執(zhí)行人-王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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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王茂印、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車輛租賃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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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車輛租賃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王茂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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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陳玉林、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車輛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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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車輛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陳玉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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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李相朝、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車輛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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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車輛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李相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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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李相朝、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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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合同糾紛 |
原告-李相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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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常偉與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車輛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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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車輛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常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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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孫自明與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車輛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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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孫自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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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常偉與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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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爭議 |
原告-常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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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陳玉林與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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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爭議 |
原告-陳玉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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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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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602執(zhí)4944號 | 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9 | 詳情 |
2 | (2020)浙0602執(zhí)4933號 | 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9 | 詳情 |
3 | (2020)浙0602執(zhí)4932號 | 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9 | 詳情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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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602民初769號原告常偉與被告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判決網絡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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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769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 常偉 當事人- 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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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602民初769號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常偉訴你們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602民初76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一、被告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應支付原告常偉2019年7月至10月勞動報酬15319.34元,7.5個月的經濟補償金26524.8元,合計41844.14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履行;二、駁回原告常偉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結清。公告費240元,由被告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付給原告常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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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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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772號原告陳玉林與被告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判決網絡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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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772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 陳玉林 當事人- 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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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602民初772號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陳玉林訴你們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602民初77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一、被告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應支付原告陳玉林2019年6月至10月勞動報酬12898.04元,8個月的經濟補償金28298.96元,合計41197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履行;二、駁回原告陳玉林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結清。公告費240元,由被告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付給原告陳玉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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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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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791號原告常偉與被告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車輛租賃合同糾紛判決網絡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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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791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常偉 當事人- 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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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602民初791號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常偉訴你們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602民初79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一、被告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應支付原告常偉車輛補貼7098.73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履行;二、駁回原告常偉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結清。公告費240元,由被告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付給原告常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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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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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673號原告孫自明與被告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車輛租賃合同糾紛判決網絡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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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673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孫自明 當事人- 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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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602民初673號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孫自明訴你們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602民初67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一、被告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應支付原告孫自明車輛補貼24157.5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履行;二、駁回原告孫自明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04元,由被告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結清。公告費240元,由被告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付給原告孫自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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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
5 |
(2020)浙0602民初790號原告王茂印訴被告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判決網絡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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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790號 | 車輛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王茂印 當事人- 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 被告- 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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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茂印訴你及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關于車輛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602民初79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一、被告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支付給原告王茂印車輛補貼費11435.66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二、駁回原告王茂印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6元,由被告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結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先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86元(具體金額由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多余部分以后退還),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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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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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764號原告王佳訴被告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判決網絡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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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764號 | 勞動合同糾紛 |
原告- 王佳 被告- 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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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佳訴你關于勞動合同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602民初76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一、被告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支付給原告王佳工資10284.97元,1.5個月的經濟補償金3856.86元,合計14141.83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二、駁回原告王佳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結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先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10元(具體金額由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多余部分以后退還),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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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
7 |
(2020)浙0602民初765號原告王茂印訴被告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判決網絡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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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765號 | 勞動合同糾紛 |
原告- 王茂印 被告- 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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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茂印訴你關于勞動合同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602民初76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一、被告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支付給原告王茂印工資11205.60元,6.5個月的經濟補償金18209.10元,合計29414.7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二、駁回原告王茂印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結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先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10元(具體金額由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多余部分以后退還),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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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
8 |
(2020)浙0602民初764號原告王佳訴被告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副本網絡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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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764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 王佳 當事人- 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 被告- 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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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副本公告樣稿)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佳訴你及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關于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602民初764號起訴狀副本、證據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簡轉普裁定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民事訴訟風險提示、廉政監(jiān)督卡、民商事案件訴訟須知、不履行裁判文書告知書。原告起訴要求:1、請求判令被告一二支付原告勞動報酬10284.97元(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2、請求判令被告一二支付經濟補償金4500元(2018年5月-2019年10月);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內。本院定于2020年5月28日上午10時在袍江一號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本案由審判員樊式明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姚秋鳳、蔣杰組成合議庭,希準時到庭參加訴訟,如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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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4 |
9 |
(2020)浙0602民初765號原告王茂印訴被告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副本網絡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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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765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 王茂印 當事人- 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 被告- 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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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副本公告樣稿)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茂印訴你及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關于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602民初765號起訴狀副本、證據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簡轉普裁定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民事訴訟風險提示、廉政監(jiān)督卡、民商事案件訴訟須知、不履行裁判文書告知書。原告起訴要求:1、請求判令被告一二支付原告勞動報酬11205.6元(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2、請求判令被告一二支付經濟補償金22750元(2013年6月至2019年11月);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內。本院定于2020年5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袍江一號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本案由審判員樊式明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姚秋鳳、蔣杰組成合議庭,希準時到庭參加訴訟,如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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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4 |
10 |
(2020)浙0602民初790號原告王茂印訴被告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副本網絡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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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790號 | 車輛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王茂印 當事人- 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 被告- 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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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副本公告樣稿)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茂印訴你及上海全毅快遞有限公司關于車輛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浙0602民初790號起訴狀副本、證據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簡轉普裁定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民事訴訟風險提示、廉政監(jiān)督卡、民商事案件訴訟須知、不履行裁判文書告知書。原告起訴要求: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車補11435.66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網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內。本院定于2020年5月28日上午10時15分在袍江一號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本案由審判員樊式明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姚秋鳳、蔣杰組成合議庭,希準時到庭參加訴訟,如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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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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