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得海運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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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保得海運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海海運有限公司海事債權(quán)登記與受償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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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72民特2號 | 申請海事債權(quán)登記與受償 |
申請人-深圳市南海海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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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海事法院 | 2021-01-11 | 2021-09-08 |
2 |
林雨明、深圳市保得海運有限公司船舶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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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民轄終176號 | 船舶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林雨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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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1-01-28 |
3 |
深圳市保得海運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海海運有限公司與東莞市金輝航運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損害責(zé)任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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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72民初583號 | 船舶碰撞損害責(zé)任糾紛 |
原告-深圳市保得海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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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海事法院 | 2020-09-28 | 2020-10-28 |
4 |
深圳市保得海運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海海運有限公司申請設(shè)立海事賠償責(zé)任限制基金一案設(shè)立海事賠償責(zé)任限制基金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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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72民特1號 | 申請設(shè)立海事賠償責(zé)任限制基金 |
異議人-珠海港遠(yuǎn)洋運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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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海事法院 | 2020-04-17 | 2020-08-05 |
5 |
深圳市保得海運有限公司、中溢投資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損害責(zé)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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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粵高法民四終字第107號 | 船舶碰撞損害責(zé)任糾紛 |
上訴人-深圳市保得海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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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17-12-29 | 2019-01-13 |
6 |
深圳市保得海運有限公司與雷和萍委托合同糾紛一審準(zhǔn)許或不準(zhǔn)許撤訴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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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391號 | 委托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保得海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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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 | 2016-03-26 | 2016-08-25 |
7 |
深圳市保得海運有限公司與中溢投資有限公司、施花菊船舶碰撞損害責(zé)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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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廣海法初字第67號 | 船舶碰撞損害責(zé)任糾紛 |
原告-深圳市保得海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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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海事法院 | 2013-12-05 00:00:00 | 2019-02-18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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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粵72民特11號 | 申請設(shè)立海事賠償責(zé)任限制基金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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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廣州海事法院 | 二版 | 2020-02-10 |
2 | (2020)粵72民特1號 | 申請設(shè)立海事賠償責(zé)任限制基金 |
-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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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廣州海事法院 | 二版 | 2020-02-10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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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粵72民初95號之一送達(dá)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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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72民初95號 | 船舶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保得海運有限公司 被告- 王道友 林雨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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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海事法院公告(2020)粵72民初95號之一王道友: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保得海運有限公司與被告王道友、林雨明船舶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的(2020)粵72民初95號民事判決,判決如下:一、被告王道友向原告深圳市保得海運有限公司返還購船款2045萬元及該款項自2019年1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之后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駁回原告深圳市保得海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以上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231,090元,原告深圳市保得海運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106,260元,被告王道友負(fù)擔(dān)124,830元。財產(chǎn)保全申請費5000元,原告深圳市保得海運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2300元,被告王道友負(fù)擔(dān)2700元。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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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
2 |
(2020)粵72民初95號送達(dá)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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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72民初95號 | 船舶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保得海運有限公司 被告- 王道友 林雨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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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海事法院公告(2020)粵72民初95號王道友: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保得海運有限公司與被告王道友、林雨明船舶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20)粵72民初95號民事裁定書,現(xiàn)被告林雨明不服,提起上訴。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本院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dá)的情況下,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20)粵72民初9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主要內(nèi)容:駁回被告林雨明對管轄權(quán)提出的異議。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林雨明負(fù)擔(dān)】和上訴狀副本【上訴請求要點:請求法院撤銷(2020)粵72民初95號民事裁定書,依法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quán)的人民法院進(jìn)行審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深圳法庭領(lǐng)取民事裁定書和民事上訴狀,逾期則視為送達(dá)。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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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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