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益織造
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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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蘭為佳與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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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爭議 |
原告-蘭為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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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與柯金情加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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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糾紛 |
原告-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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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與曾華紀加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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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糾紛 |
原告-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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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與林青青加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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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糾紛 |
原告-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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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林天旺承攬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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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攬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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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石獅市益祥化工商貿(mào)有限公司與黃清象、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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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石獅市益祥化工商貿(mào)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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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與福建省東方佰晴紡織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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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糾紛 |
原告-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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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上海銳鯊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與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黃清象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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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上海銳鯊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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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泉州鯉城宏星化工貿(mào)易有限公司與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黃清象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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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泉州鯉城宏星化工貿(mào)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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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蘭為佳、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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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爭議 |
上訴人-蘭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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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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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閩0581民初1989號 | 加工合同糾紛 |
原告- 蔡命欣 被告- 歐陽文旭 福建旭益紡織營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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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書 | 石獅市人民法院 | - | 2017-09-19 |
2 | (2017)閩0581民初53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上海銳鯊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 黃清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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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書 | 石獅市人民法院 | - | 2017-08-17 |
3 | (2016)閩0581民初2211號 | 加工合同糾紛 |
原告- 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 被告- 林青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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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書 | 石獅市人民法院 | - | 2016-10-26 |
4 | (2016)閩0581民初488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石獅市益祥化工商貿(mào)有限公司 被告- 黃清象 謝寧波 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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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通知書 | 石獅市人民法院 | - | 2016-10-08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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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泉州市遠生紡織品貿(mào)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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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閩0581民初997號 | 加工合同糾紛 |
原告- 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 被告- 張謀生 泉州市遠生紡織品貿(mào)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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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泉州市遠生紡織品貿(mào)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與被告泉州市遠生紡織品貿(mào)易有限公司、張謀生加工合同糾紛一案,因通過直接送達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應(yīng)訴材料,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1)閩0581民初997號應(yīng)訴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審判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空白民事答辯狀、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訴訟權(quán)利義務(wù)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應(yīng)訴要素表、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等應(yīng)訴材料。原告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起訴請求判令:一、判令被告泉州市遠生紡織品貿(mào)易有限公司立即給付原告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加工費486629.70元;二、判令被告泉州市遠生紡織品貿(mào)易有限公司立即給付原告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資金占用損失,資金占用損失以486629.70元為本金,以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三、判令張謀生對被告泉州市遠生紡織品貿(mào)易有限公司對第一項、第二項中的債務(w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公告費等訴訟費用均由二被告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和30日內(nèi),期限內(nèi)不提交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quán)利。本院定于2021年5月27日9時在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聯(lián)系人:康志強聯(lián)系電話:886175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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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
2 |
[裁判文書]歐陽文旭、福建旭益紡織營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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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閩0581民初1989號 | 加工合同糾紛 |
原告- 蔡命欣 被告- 歐陽文旭 福建旭益紡織營銷有限公司 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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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歐陽文旭(身份證號:3505821981****4514)、福建旭益紡織營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蔡命欣與被告歐陽文旭、福建旭益紡織營銷有限公司、第三人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一案。因其他方式無法直接向你公司送達,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7)閩0581民初1989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被告福建旭益紡織營銷管理有限公司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蔡命欣償還款項人民幣150萬元,并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二、被告歐陽文旭應(yīng)對被告福建旭益紡織營銷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w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受理費19785元,由被告福建旭益紡織營銷管理有限公司、歐陽文旭共同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0一七年九月十九日承辦法官:戴劍萍書記員:郭麗娜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7502,0595—886175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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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9 |
3 |
[裁判文書]黃清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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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閩0581民初53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上海銳鯊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 黃清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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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黃清象(公民身份號碼:3505221963****6557):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銳鯊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與被告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黃清象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7)閩0581民初534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黃清象應(yīng)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上海銳鯊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貨款196880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最高不超過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駁回上海銳鯊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對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受理費4237.6元,由黃清象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八月十七日承辦法官:謝凱歌書記員:林巧臏聯(lián)系電話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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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7 |
4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福建旭益紡織營銷管理有限公司歐陽文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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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閩0581民初1989號 | 加工合同糾紛 |
原告- 蔡命欣 當事人- 福建旭益紡織營銷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旭益紡織營銷管理有限公司與歐陽文旭 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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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旭益紡織營銷管理有限公司、歐陽文旭(身份證號:3505821981****4514):本院原告蔡命欣與被告福建旭益紡織營銷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歐陽文旭、第三人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17)閩0581民初1989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合議庭成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材料。原告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福建旭益紡織營銷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款項1500000元,并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實際還清款項之日止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利息損失(暫計至起訴之日利息約為165000元);2被告歐陽文旭對被告福建旭益紡織營銷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wù)承擔連帶償還責任;3、由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30日內(nèi),期限內(nèi)不提交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quán)利。本院定于2017年8月21日9時30分在本院第四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承辦法官:柳東曉書記員:郭麗娜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7506,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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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7 |
5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黃清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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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閩0581民初53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上海銳鯊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 黃清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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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黃清象(公民身份號碼:3505221963****6557):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銳鯊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與被告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黃清象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應(yīng)訴材料,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7)閩0581民初534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空白答辯狀、廉政監(jiān)督卡等材料。原告上海銳鯊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黃清象立即償還原告貨款196880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自起訴之日起至款項還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的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三十日內(nèi),期限內(nèi)不提交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quán)利。本院定于2017年8月3日15時00分在石獅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第二審判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承辦法官:蔡芳桅書記員:鄭小玲聯(lián)系電話: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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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6 |
6 |
[裁判文書]黃清象、謝寧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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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閩0581民初488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石獅市益祥化工商貿(mào)有限公司 被告- 黃清象 謝寧波 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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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黃清象(身份證號3505221963****6557)謝寧波(身份證號3505221950****0012):本院受理原告石獅市益祥化工商貿(mào)有限公司與被告黃清象、謝寧波、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6)閩0581民初4882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黃清象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石獅市益祥化工商貿(mào)有限公司貨款1394677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9月6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駁回石獅市益祥化工商貿(mào)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17352元,由黃清象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二月八日承辦法官: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81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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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8 |
7 |
[裁判文書]林青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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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閩0581民初2211號 | 加工合同糾紛 |
原告- 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 被告- 林青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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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林青青(公民身份號碼:3505821993****4527):本院受理原告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與被告林青青加工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6)閩0581民初2211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林青青應(yīng)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償還原告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加工款47092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自2016年5月3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的利息損失。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受理費1062元,由林青青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承辦法官:郭清漂書記員:鄭小玲聯(lián)系電話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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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6 |
8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黃清象、謝寧波、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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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閩0581民初488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石獅市益祥化工商貿(mào)有限公司 被告- 黃清象 謝寧波 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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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黃清象(身份證號3505221963****6557)謝寧波(身份證號3505221950****0012):本院受理原告石獅市益祥化工商貿(mào)有限公司與被告黃清象、謝寧波、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6)閩0581民初4882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合議庭成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材料。原告石獅市益祥化工商貿(mào)有限公司起訴請求:1、被告黃清象、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謝寧波立即共同支付原告貨款13946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從起訴之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30日內(nèi),期限內(nèi)不提交證據(jù),視為放棄舉證權(quán)利。本院定于2017年1月12日9時00分在本院第七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月八日承辦法官:蔣正偉書記員:許冰冰聯(lián)系電話:0595-886181070595-886175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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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8 |
9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黃清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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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泉州鯉城宏星化工貿(mào)易有限公司 被告- 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 黃清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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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qū)人民法院公告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黃清象:本院受理原告泉州鯉城宏星化工貿(mào)易有限公司與被告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黃清象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通知書、證據(jù)材料、開庭傳票。原告請求法院判令:一、二被告償還拖欠原告的貨款人民幣641200元,并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資金占用損失;二、二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30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限屆滿后第一天上午11時00分(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第四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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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9 |
10 |
[裁判文書]陳章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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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閩0581民初2217號 | 加工合同糾紛 |
原告- 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 被告- 陳章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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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陳章潤(公民身份號碼:3505821984****5519):本院受理原告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與被告陳章潤加工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6)閩0581民初2217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被告陳章潤應(yīng)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償還原告石獅市寶益織造印染有限公司加工款24862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自2016年5月3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的欠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受理費421.55元,減半收取210.76元,由被告陳章潤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七月十二日承辦法官:郭清漂書記員:鄭小玲聯(lián)系電話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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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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