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森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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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稅二稽罰[2019]295 | 杭州市稅務局 |
違法事實:你單位于2018年4月取得由第三方常州祥東運輸有限公司開具的一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代碼:3200181130,發(fā)票號碼:23909337,發(fā)票金額:270.27元,稅額:29.73元,價稅合計:300元)。上述發(fā)票于2018年4月認證抵扣,費用于2018年稅前列支。你單位和常州祥東運輸有限公司沒有業(yè)務往來,上述發(fā)票已被國家稅務總局常州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確定虛開。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處罰決定:處上述應補稅款60%罰款合計19.08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責令限期改正并對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行為處罰款1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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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 詳情 |
2 | 杭西市管罰處字〔2018〕31號 | 杭州市西湖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屬于利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yōu)勢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七條規(guī)定賄賂他人的,由監(jiān)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決定處罰如下:一、沒收違法所得103413.08元;三、罰款人民幣100000元。合計203413.08元,上繳國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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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6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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