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逸酒店
中山市恒逸酒店有限公司
在業(yè)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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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山市永裕酒店有限公司、徐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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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2072執(zhí)3208號 | 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中山市永裕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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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8-20 00:00:00 | 2019-01-20 |
2 |
中山市永裕酒店有限公司與蔡一建旅店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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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2072民初7607號 | 旅店服務合同糾紛 |
原告-中山市永裕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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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1-27 | 2019-11-20 |
3 |
中山市永裕酒店有限公司與徐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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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2072民初5337號 |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中山市永裕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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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7-24 | 2018-06-30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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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粵2072民初7607號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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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2072民初7607號 | 旅店服務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山市永裕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蔡一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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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蔡一建:原告中山市永裕酒店有限公司訴被告蔡一建旅店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本院無法以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72民初7607號民事判決書?,F(xiàn)判決如下:被告蔡一建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原告中山市永裕酒店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住宿費12000元及利息損失(自2017年6月30日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負擔。(此款原告已向本院預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項時一并逕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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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9 |
2 |
(2017)粵2072民初5337民事判決書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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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2072民初5337號 |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山市永裕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徐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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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粵2072民初5337號徐帆: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永裕酒店有限公司訴被告徐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2072民初533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徐帆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七日內(nèi)支付原告中山市永裕酒店有限公司租金、水電費共計51375.2元及利息(以51375.2元為本金,從2017年4月20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被告徐帆清償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84元,減半收取為542元,由被告徐帆負擔(該款原告已預交,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返還給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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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5 |
3 |
(2017)粵2072民初7607號民事起訴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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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店服務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山市永裕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蔡一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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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蔡一建: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山市永裕酒店有限公司訴被告蔡一建旅店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因本院無法以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單位)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訴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2017)粵2072民初7607案件的民事起訴狀副本:一、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房費12000元及利息(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15日內(nèi)。本案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夏重彬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梁瑜、林誼瓊組成合議庭,書記員由鄧鍵婷擔任,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三審判庭審理此案。逾期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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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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