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鈐精密
銘鈐(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在業(yè)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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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銘鈐(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與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一案行政一審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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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2071行初122號 |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 |
原告-銘鈐(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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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4-23 | 2020-06-21 |
2 |
中山市普爾化工有限公司、陳春洪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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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20民終268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中山市普爾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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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9-06-28 | 2019-09-27 |
3 |
戴新石,銘鈐(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與勞動合同糾紛司法確認(rèn)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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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2072民特811號 | 勞動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戴新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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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6-12 | 2019-06-13 |
4 |
銘鈐(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中山市普爾化工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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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20民轄終468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銘鈐(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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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8-09-28 | 2018-12-31 |
5 |
歐謝江、覃萬德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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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20民終5461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覃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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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7-12-01 | 2017-12-28 |
6 |
中山市啟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與楊進(jìn)勇、蔡樹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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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2071民初18061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中山市啟洪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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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7-05-22 | 2018-02-28 |
7 |
銘鈐(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廣州市春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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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20民轄終19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銘鈐(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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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7-01-27 | 2017-12-30 |
8 |
銘鈐(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與徐松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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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642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銘鈐(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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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3-07-10 | 2017-04-05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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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粵2072民初10522號上訴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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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2072民初1052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山市普爾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銘鈐(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陳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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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粵2072民初10522號陳濤: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普爾化工有限公司訴被告銘鈐(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陳濤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無法聯(lián)系,送達(dá)未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上訴狀。原告中山市普爾化工有限公司上訴,請求判令:撤回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粵2072民初10522號案《民事判決書》的判決,并改判銘鈐(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陳濤連帶支付中山市普爾化工有限公司貨款13681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以貨款136810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實(shí)際清償之日止,按照約定的逾期貨款金額的萬分之五/日計算)。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被告中山市普爾化工有限公司即視為送達(dá)。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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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3 |
2 |
(2017)粵2072民初10522號判決公告正本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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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2072民初1052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山市普爾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銘鈐(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陳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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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粵2072民初10522號陳濤: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普爾化工有限公司訴被告銘鈐(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陳濤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無法聯(lián)系,送達(dá)未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2017)粵2072民初1052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駁回原告中山市普爾化工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fèi)3632元,由原告中山市普爾化工有限公司自行負(fù)擔(dān)。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被告陳濤即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五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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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4 |
3 |
(2017)粵2072民初10522號訴狀傳票公告正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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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粵2072民初1052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山市普爾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銘鈐(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陳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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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粵2072民初10522號陳濤: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普爾化工有限公司訴被告銘鈐(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陳濤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無法聯(lián)系,送達(dá)未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等訴訟材料。原告起訴,請求判令:判令被告銘鈐(中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陳濤連帶支付原告中山市普爾化工有限公司貨款13681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以貨款136810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實(shí)際清償之日止,按照約定的逾期貨款金額的萬分之五/日計算)。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被告陳濤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dá)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舉證期為公告送達(dá)期滿后的三十日內(nèi),逾期將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3月7日10時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樓第十七審判庭審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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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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