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yè)部
廣州白云國際機場商旅服務有限公司中信廣場營業(yè)部
注銷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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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天工商處字[2018]2539號 | 廣州市天河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名稱:廣州白云國際機場商旅服務有限公司中信廣場營業(yè)部;注冊號:440106000642334;負責人:譚偉;營業(yè)場所:廣州市天河區(qū)天河北路233號首層R01-02房;公司類型:其它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經營范圍:聯系總公司業(yè)務。根據主動查處,2018年11月6日,廣州市天河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發(fā)現廣州白云國際機場商旅服務有限公司中信廣場營業(yè)部于2018年10月23才公示2017年年度報告,超過企業(yè)年度報告公示截止日期,為進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廣州白云國際機場商旅服務有限公司中信廣場營業(yè)部無正當理由,于2018年10月23日才公示2017年年度報告,超過企業(yè)年度報告公示截止日期2018年6月30日和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改正的期限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證據一:當事人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據二:對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黎思敏制作的詢問筆錄;證據三:當事人于2018年10月23日公示2017年年度報告的網頁截圖;證據四: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年1月23日在紅盾信息網上關于提交2017年年度報告的通告的網頁截圖,2018年2月5日、2018年7月9日在廣州日報上發(fā)布的公告,郵件投遞情況跟蹤表。本局于2018年11月26日,向當事人廣州白云國際機場商旅服務有限公司中信廣場營業(yè)部直接送達了穗天工商告字(2018)第0201811060000105-00001號《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綜上所述,本局認為,當事人廣州白云國際機場商旅服務有限公司中信廣場營業(yè)部未按照規(guī)定公示年度報告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商事主體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期限及時通過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及其他相關信息,并向社會公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公司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的規(guī)定。根據《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商事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機關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jié)嚴重的,由登記機關給予下列處罰:(一)未按照規(guī)定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登記機關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信息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個體工商戶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送年度報告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廣州白云國際機場商旅服務有限公司中信廣場營業(yè)部司罰款5000元。當事人廣州白云國際機場商旅服務有限公司中信廣場營業(yè)部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廣州市建設銀行天河支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河區(qū)人民政府或者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天河區(qū)人民政府地址、電話為廣州市天河區(qū)天府路1號、38622023;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電話為廣州市天河路112號、85590146,也可以在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向廣州鐵路運輸第一法院起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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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0 | 詳情 |
2 | 穗天稅一所 罰 (2020) 1976 號 | 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天河區(qū)稅務局第一稅務所 |
作出罰款2000元的處罰決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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