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達建設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nèi)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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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公(鐘埭)行罰決字[2019]51394號 | 平湖市公安局鐘埭派出所 |
主要違法事實:2019年05月10日以來,浙江嘉興福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在與流動人口李某某建立勞動關系后,未在三個工作日內(nèi)將流動人口李某某的信息報送至公安機關,同時未告知流動人口李某某主動申報居住登記,后被公安機關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浙江嘉興福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責令三日內(nèi)改正,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建設銀行平湖支行(罰款)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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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 詳情 |
2 | 鹽公(西)行罰決字[2018]10907號 | 海鹽縣縣公安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18年7月30日,浙江嘉興福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流動人口羅某林建立勞動關系,超過三個工作日未按時將勞動者信息報送公安機關,同時未告知勞動者主動申報居住登記,于2018年8月8日被公安機關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浙江嘉興福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處罰款壹佰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海鹽縣支行(賬號:19360101040008567)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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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鹽公(西)行罰決字[2018]10628號 | 海鹽縣縣公安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18年5月底起,浙江嘉興福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流動人口楊某明建立勞動系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nèi),未按時將勞動者信息上報公安機關,同時未告知勞動者主動申報居住登記,于2018年6月13日被公安機關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三十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浙江嘉興福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海鹽縣支行(賬號:19360101040008567)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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