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東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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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長沙遠科供水設備有限公司、福建省惠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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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11民初726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長沙遠科供水設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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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8-31 | 2021-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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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朗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與福建省惠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首次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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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蘇0591執(zhí)3604號 | 承攬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蘇州朗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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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8-03 | 2021-09-16 |
3 |
海南楓華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惠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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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1973執(zhí)8081號 | 合同糾紛 |
當事人-福建省惠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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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8-03 | 2021-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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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2周杰與福建省惠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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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蘇0585民初5052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周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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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 | 2021-08-02 | 2021-08-11 |
5 |
21執(zhí)7583號深圳市龍發(fā)基礎工程有限公司與福建省惠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結案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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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12執(zhí)7583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當事人-福建省惠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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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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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興鴻達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惠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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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1973執(zhí)5902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福建省惠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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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7-13 |
7 |
原告長沙遠科供水設備有限公司訴被告福建省惠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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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11民初726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長沙遠科供水設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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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6-02 | 2021-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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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宏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惠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執(zhí)行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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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1973執(zhí)2007號 | 其他案由 |
當事人-福建省惠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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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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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永晟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惠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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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1973執(zhí)3363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福建省惠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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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7-29 |
10 |
福建省惠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勐海兩制茶都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林志標等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調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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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521民初7857號 | 合同糾紛 |
當事人-勐海兩制茶都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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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惠安縣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5-19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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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達公告(薄亦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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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28民終656號 | 承攬合同糾紛 |
上訴人- 福建省惠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薄亦涵 勐海兩制茶都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 戴林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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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公告薄亦涵:本院受理的上訴人福建省惠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戴林濤及原審被告薄亦涵、勐海兩制茶都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1)云28民終656號民事判決書。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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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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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福建省惠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吳玉伙、吳必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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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原告- 胡其禮 被告- 福建省惠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吳玉伙 吳必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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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惠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吳玉伙、吳必廉:本院受理原告胡其禮與被告福建省惠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吳玉伙、吳必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請求判令:1、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人民幣8.5萬元,并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5倍計算的逾期付款違約金;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如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第九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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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3 |
開庭公告(薄亦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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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
原告- 福建省惠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戴林濤 薄亦涵 勐海兩制茶都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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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公告薄亦涵:本院受理的上訴人福建省惠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戴林濤;原審被告薄亦涵,勐海兩制茶都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現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應訴案件通知書、訴訟須知等法律文書。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超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并定于2021年8月17日08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將依法缺席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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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7 |
4 |
(2021)粵0307民初5977號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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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07民初597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 福建省惠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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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07民初5977號福建省惠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段敬海訴被告福建省惠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現向你公告送達(2021)粵0307民初5977號案件的民事起訴狀、證據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相關訴訟文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限屆滿后十五日內。本案定于2021年8月19日10時20分在布吉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請準時出庭,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發(fā)布于深圳法院中院官網平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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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5 |
[裁判文書]福建省惠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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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攬合同糾紛 |
原告- 胡其禮 被告- 福建省惠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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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省惠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521156220149Q):本院受理原告胡其禮與被告福建省惠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1)閩0581民初259號案件民事裁定書,本院裁定如下:準許胡其禮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胡其禮負擔。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承辦法官:許鴻源書記員:洪斯斯聯系電話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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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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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7財保1443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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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7財保1443號 | 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
原告- 深圳市祿泰裕實業(yè)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惠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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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7財保1443號之一福建省惠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請人深圳市祿泰裕實業(yè)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福建省惠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現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2020)粵0307財保1443號之一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解除對被申請人福建省惠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價值人民幣27855593.57元財產的查封或凍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本公告已于2021年3月29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網上訴訟服務平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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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
7 |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福建省惠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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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閩0581民初259號 | 承攬合同糾紛 |
原告- 胡其禮 被告- 福建省惠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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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省惠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521156220149Q):本院受理原告胡其禮與被告福建省惠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因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應訴材料,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1)閩0581民初259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空白答辯狀、廉政監(jiān)督卡等材料。原告請求:依法判決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人民幣120000元,并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期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5倍計算的逾期付款違約金;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三十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于2021年5月11日9時30分在石獅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一日(院?。┏修k法官:許鴻源書記員:洪斯斯聯系電話: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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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8 |
(2020)粵0307民初28958號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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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7民初28958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市圳昌智能護欄有限公司 福建省惠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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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7民初28958號莊群雄:原告深圳市圳昌智能護欄有限公司與被告莊群雄、福建省惠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審理終結。因你方下落不明,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0307民初2895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內容為:準許原告深圳市圳昌智能護欄有限公司撤回起訴。本案受理費人民幣1366元、保全費1128.23元,合計2494.23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深圳市圳昌智能護欄有限公司承擔。該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交上訴狀。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網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fā)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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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
9 |
(2020)粵0307民初28958號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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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7民初28958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深圳市圳昌智能護欄有限公司 被告- 莊群雄 福建省惠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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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7民初28958號莊群雄:原告深圳市圳昌智能護欄有限公司與被告莊群雄、福建省惠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審理終結。因你方下落不明,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0307民初2895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內容為:準許原告深圳市圳昌智能護欄有限公司撤回起訴。本案受理費人民幣1366元、保全費1128.23元,合計2494.23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深圳市圳昌智能護欄有限公司承擔。該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交上訴狀。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公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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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
10 |
送達公告(薄亦涵)(2020)云28民終1302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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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28民終1302號 | 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 |
上訴人- 福建省惠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劉坤 薄亦涵與勐海兩制茶都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 當事人- 勐海兩制茶都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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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28民終1302號薄亦涵:我院受理上訴人福建省惠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劉坤、薄亦涵與原審被告勐海兩制茶都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F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20)云28民終1302號民事判決書。本院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一、撤銷云南省勐海縣人民法院(2019)云2822民初1121號民事判決;二、福建省惠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劉坤支付租金16萬元;三、駁回劉坤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4915元,均由劉坤負擔1652元,由福建省惠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3263元。當事人預交案件受理費,法院不另清退,由應負擔當事人徑付預交當事人。本判決為終審判決。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法律規(guī)定的二年內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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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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