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鵬
杭州海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中心
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
1 | 杭運政罰〔2020〕1673 | 杭州市交通運輸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20年9月4日16時6分,杭州市交通運輸局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杭州市西湖區(qū)轉塘街道長埭路北29號309室進行了檢查,發(fā)現(xiàn)杭州海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中心有違法。2020年9月10日經批準立案,并指定陳美琴、龐璐承辦此案。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同時還取得《現(xiàn)場照片》、《駕校情況說明原件》、《駕校核定場地情況》、《授權委托書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證原件》、《營業(yè)執(zhí)照原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原件》、《法定代表人復印件》等相關證據。以上證據表明,杭州海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中心道路運輸和道路運輸相關業(yè)務經營者改變許可條件,導致其與相應許可條件不符。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依據《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并決定給予你單位以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壹仟捌佰元整。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海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中心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杭州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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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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