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虹置業(yè)
廣州奧虹置業(yè)有限公司
在業(yè)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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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增水行罰〔2021〕14號 | 廣州市增城區(qū)水務局 |
2021年6月11日,我局對你司在位于增城區(qū)中新鎮(zhèn)中新村總部商住項目施工過程中涉嫌未辦理水土保持方案批復擅自開工建設立案查處。經查實,你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在未依法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并獲得行政主管部門批復的情況下擅自從事生產建設活動,且未按照水土保持有關規(guī)范、標準落實水保措施造成水土流失問題。你司在施工過程中存在:1、截排水溝部分破損未進修復;2、設置沉淀設施不足,未能有效收納施工泥漿水沉淀后外排,造成部分泥漿水通過外排管排至中福路路邊溝渠。以上事實有《現場照片》、《詢問筆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現場檢查筆錄》、《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授權委托人資料等證據證實。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廣東省水土保持條例》第二十八條“從事生產建設活動,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按照水土保持方案采取相應的水土保持措施”的規(guī)定,根據《廣東省水土保持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而未編制或者方案未經批準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xù);逾期不補辦手續(xù)或者不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guī)定,我局擬對你司作出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00元)的行政處罰,并于2021年6月28日對你司發(fā)出《廣州市增城區(qū)水務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穗增水罰告〔2021〕13號),并根據你司提出的陳述申辯書面意見,于2021年7月22日前往現場進行復核。經復核后的綜合評議,你司在案發(fā)后通過場區(qū)外圍磚砌圍蔽擋墻、清理洗車沉沙池等,已基本按要求對現場進行了整改,具有減輕情節(jié)。根據《廣州市水務局規(guī)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guī)定》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本機關現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處罰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00元)。同時,責令你司繼續(xù)做好施工項目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再次出現水土流失問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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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粵穗增交運罰〔2021〕ZC20210427001號 | 廣州市增城區(qū)交通運輸局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處二萬元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設置者承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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