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晟康達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nèi)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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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紹虞市監(jiān)案字〔2020〕21號 | 上虞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具有明顯主觀故意性,足以造成對一般注意力的普通受眾的誤導,使廣大經(jīng)營者和消費者誤以為你公司實力雄厚,社會知名度高,進而獲得更多的市場交易機會,擾亂正常的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損害同行競爭者利益、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一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構成不正當競爭的違法行為,根據(jù)該《條例》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處罰如下: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罰款(大寫)伍拾伍萬元圓整(¥550000.00元),上繳國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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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 詳情 |
2 | 紹虞公(新)行罰決字[2019]53934號 | 紹興市公安局上虞區(qū)分局新區(qū)派出所 |
主要違法事實:浙江東晟康達新材料有限公司企業(yè)網(wǎng)站(http://www.cmjxcl.com/)于2018年11月開始上線運行,因該網(wǎng)站長時間未按規(guī)定到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等級保護備案手續(xù),后于2019年12月10日下午被公安機關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當場訓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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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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