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建設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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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泉市領(lǐng)航廣告工作室、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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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181民初1868號 | 承攬合同糾紛 |
原告-龍泉市領(lǐng)航廣告工作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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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泉市人民法院 | 2021-09-03 | 2021-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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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典甫、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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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821民初2352號 |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
原告-劉典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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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縣人民法院 | 2021-08-25 | 2021-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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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青海聚源熱力有限公司等王衛(wèi)民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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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01民初346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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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8-04 | 2021-09-06 |
4 |
周口市康亞設備租賃有限公司與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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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602民初4121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周口市康亞設備租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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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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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傳和、朱同正等與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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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04民初3930號 | 勞務合同糾紛 |
原告-朱同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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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6-01 |
6 |
李善如與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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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81民初2927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李善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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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6-23 |
7 |
鄭州中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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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22執(zhí)保627號 | 財產(chǎn)保全 |
申請人-鄭州中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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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縣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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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中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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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22財保133號 | 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 |
申請人-鄭州中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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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縣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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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智超與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與杭州大千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調(diào)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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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117民初1519號 | 勞動爭議 |
當事人-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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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5-12 | 2021-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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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飛達門窗裝飾有限責任公司與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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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甘0104民初1067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原告-蘭州飛達門窗裝飾有限責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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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西固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6-24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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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203民初6985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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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6985號 |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當事人- 寧波立樊置業(yè)有限公司 珠海中晟華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中晟華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 珠海中晟華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及寧波立樊置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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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海曙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203民初6985號被告珠海中晟華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被告珠海中晟華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寧波立樊置業(y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訴被告珠海中晟華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珠海中晟華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及寧波立樊置業(yè)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們單位下落不明,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單位公告送達(2020)浙0203民初698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確認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珠海中晟華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于2020年1月21日解除;二、被告珠海中晟華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與被告珠海中晟華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租金28274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以28274元為基數(shù),按同期全國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自2019年10月16日起計付至租金實際付清日之日止);三、被告珠海中晟華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與被告珠海中晟華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1月24日的房屋占用使用費1266元(2020年1月25日起至實際騰退之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費按每日548.60元計付);四、被告珠海中晟華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與第三人寧波立樊置業(yè)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騰退出坐落于寧波市海曙區(qū)三市大廈6樓的房屋,并將上述房屋交付給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shù)纳Х晌臅_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案件受理費2738元,減半收取1369元;公告費350元,均由被告珠海中晟華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與被告珠海中晟華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限你們單位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民二庭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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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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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訴被告珠海中晟華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珠海中晟華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應訴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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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1766號 |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中晟華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 珠海中晟華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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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1766號珠海中晟華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珠海中晟華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訴被告珠海中晟華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珠海中晟華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已受理。因你們下落不明,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證據(jù)材料、訴訟須知、訴訟風險提示書、法官廉政監(jiān)督告知書、外網(wǎng)查詢告知書等材料。原告起訴要求:一、判令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于2020年1月21日解除;二、判令二被告支付房屋租金28274元及逾期違約金6286元;三、判令二被告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費29962元;四、判令二被告支付延期交房違約金57392元,以上金額暫計121914元。限你們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民三庭領(lǐng)取相關(guān)材料,逾期則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2020年7月21日09:30分在本院第八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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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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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ān)于本院受理泰興市森源配電制造有限公司與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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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723民初1418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泰興市森源配電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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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灌云縣人民法院公告(2019)蘇0723民初1418號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泰興市森源配電制造有限公司與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9)蘇0723民初141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主文: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泰興市森源配電制造有限公司給付貨款93838元】。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十天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公告期滿后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發(fā)生法律效力。承辦法官:王德軍聯(lián)系電話:0518-88997820二○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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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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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河南國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周榮進、汪先鐸、第三人中國能源建設集團安徽電力建設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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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4539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當事人- 中國能源建設集團安徽電力建設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國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周榮進 汪先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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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4539號周榮進: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河南國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周榮進、汪先鐸、第三人中國能源建設集團安徽電力建設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浙0211民初4539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被告周榮進、汪先鐸支付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貨款410000元,并支付從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4000元,及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實際付清日止以410000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利率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二、駁回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7510元,由被告周榮進、汪先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交納。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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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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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劉奉祝與被告余姚眾安時代廣場開發(fā)有限公司、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杭州勝達鋼結(jié)構(gòu)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東億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谷秀華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的應訴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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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民初1150號 |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
原告- 劉奉祝 被告- 余姚眾安時代廣場開發(fā)有限公司 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杭州勝達鋼結(jié)構(gòu)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東億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谷秀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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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民初1150號杭州勝達鋼結(jié)構(gòu)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劉奉祝與余姚眾安時代廣場開發(fā)有限公司、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杭州勝達鋼結(jié)構(gòu)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東億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谷秀華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等及開庭傳票。原告訴請本院判令:1、五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224590.29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本院已依法組成合議庭,由葉科技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何樹明、胡文慧共同組成。本院定于2019年4月24日09時00分在本院第八號審判庭開庭審理。逾期本院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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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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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河南國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安徽金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張保良、周其林、周其炎、周榮進、汪先鐸及第三人中國能源建設集團安徽電力建設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應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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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4539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當事人- 中國能源建設集團安徽電力建設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國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安徽金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張保良 周其林 周其炎 周榮進 汪先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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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4539號周榮進: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河南國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安徽金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張保良、周其林、周其炎、周榮進、汪先鐸及第三人中國能源建設集團安徽電力建設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民事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原告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混凝土貨款4478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9723.89元(利息暫計至2017年12月22日,之后以447890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主張至實際履行日止),合計507613.89元;2.請求判令本案所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三十日。本案決定由審判員謝國斌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王堅芬、孫霓蕉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本院定于2019年1月14日9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逾期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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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2 |
7 |
原告戴建松、周堅衛(wèi)訴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寧波市華逸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第三人何信洋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的上訴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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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民初2772號 |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
原告- 戴建松 周堅衛(wèi) 被告- 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寧波市華逸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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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民初2772號何信洋:本院受理原告戴建松、周堅衛(wèi)訴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寧波市華逸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第三人何信洋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原告戴建松、周堅衛(wèi)在法定期限內(nèi)提出上訴,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上訴狀副本一份,戴建松、周堅衛(wèi)的上訴請求:1.改判(2016)浙0211民初2772號民事判決書,判令兩被告給付所欠原告的所有款項,賠償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按合同約定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2.請求遵循合法性、獨立性、公正性、客觀性的鑒定單位對工程造價進行重新鑒定;3.本案簽訂費、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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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0 |
8 |
原告戴建松、周堅衛(wèi)與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寧波市華逸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第三人何信洋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的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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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民初2772號 |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
原告- 戴建松 周堅衛(wèi) 被告- 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寧波市華逸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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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民初2772號何信洋:本院受理原告戴建松、周堅衛(wèi)與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寧波市華逸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第三人何信洋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6)浙0211民初2772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駁回原告戴建松、周堅衛(wèi)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576元,由原告戴建松、周堅衛(wèi)負擔(已預交)。司法鑒定費83183元,由原告戴建松、周堅衛(wèi)負擔(已預交給鑒定機構(gòu))。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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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2 |
9 |
原告戴建松、周堅衛(wèi)與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寧波市華逸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第三人何信洋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的應訴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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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民初2772號 |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
原告- 戴建松 周堅衛(wèi) 被告- 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寧波市華逸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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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民初2772號何信洋:本院受理原告戴建松、周堅衛(wèi)與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寧波市華逸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第三人何信洋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司法鑒定報告書等證據(jù)材料、開庭傳票。本院定于2018年2月9日9時00分在第八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逾期將依法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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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7 |
10 |
原告戴建松、周堅衛(wèi)與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人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的應訴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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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民初2772號 |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
原告- 戴建松 周堅衛(wèi) 被告- 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寧波市華逸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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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民初2772號何信洋:本院受理原告戴建松、周堅衛(wèi)與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寧波市華逸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追加你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請書副本、參加訴訟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民事裁定書。原告戴建松、周堅衛(wèi)訴請:1.請求工程結(jié)算依“送審價8488321元為準”,判令兩被告支付原告尚余的工程余款2534057.65元及違約金427819.29元(以2534057.65元為本,按雙倍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從2015年1月19日暫計算至2016年8月31日),合計2961876.9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行發(fā)包原告合同工程量的補償款650000元及利息損失178867.37元(以650000元為本,按雙倍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從2014年3月10日計算至2016年8月31日),合計828867.37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延期支付500000.00元進度款的利息損失3166.67元(以50000元為本,按雙倍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從2015年1月1日計算至2015年1月19日);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延期退還200000.00元履約保證金的利息損失9083.34元(以200000元為本,按雙倍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從2015年2月18日計算至2015年7月15日);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延期支付至90%1622481.76元進度款的利息損失50743.14元(以1622481.76元為本,按雙倍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從2014年10月20日計算至2015年1月19日);6.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履約保證金的利息損失180431.99元;7.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量減少引起的材料、人工等損失費333220.00元;8.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誤工費891700.00元;9.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尚未計入造價部分239815.00元及利息損失40567.36元,合計280385.36元;10.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對原告訴訟請求進行抗辯的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三十日。本案決定由審判員張發(fā)生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陳世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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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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