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居電氣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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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溫稅一稽罰[2020]307 | 溫州市稅務局 |
違法事實:經(jīng)調查核實,你公司取得大城縣潤達塑料有限公司開具的16份發(fā)票已證實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情況:開具日期2015年8月24日,發(fā)票號碼03791315-30,發(fā)票金額合計1588034.16元,稅額合計269965.84元,價稅合計1858000元。你公司于2015年8月從樂清市北白象市場一楊姓供貨商手中購買塑料粒子,由于公司進項不足,需其提供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你公司支付大概價稅合計8%手續(xù)費后從其手中取得上述16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你公司于2015年8月通過銀行賬戶分四筆轉賬給大城縣潤達塑料有限公司,于8月18日轉賬563000元和466500元,于8月19日轉賬394200元和434300元。大城縣潤達塑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19日兩日轉賬給該公司股東鄭斌炎五筆共計1695000元,差額163000元為開票費用。你公司與大城縣潤達塑料有限公司之間無真實貨物交易。上述16份發(fā)票該公司于2015年8月份認證抵扣。于2017年12月全額進項轉出。此16份發(fā)票公司已按發(fā)票抵扣時間入賬,已全部記入2015年主營業(yè)務成本。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處罰決定:作如下處罰:(1)對所偷的增值稅269965.84元處百分之六十罰款,計161979.5元。(2)對所偷的城市維護建設稅18897.61元處百分之六十罰款,計11338.56元。(3)對所偷的企業(yè)所得稅690154.76元罰款處百分之六十罰款,計414092.8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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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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