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祥
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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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南昌富強實業(y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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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1執(zhí)103號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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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1-05 |
2 |
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南昌市新建區(qū)石埠新瓏養(yǎng)豬場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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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102執(zhí)恢481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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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1-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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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商品混凝土江西有限公司、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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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1執(zhí)恢174號 | 其他案由 |
申請執(zhí)行人-中建商品混凝土江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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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7-06 | 2020-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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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商品混凝土江西有限公司、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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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1執(zhí)41號之一 | 買賣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中建商品混凝土江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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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6-09 | 2020-06-16 |
5 |
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南昌市新建區(qū)石埠新瓏養(yǎng)豬場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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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102執(zhí)恢120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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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 | 2020-04-28 | 2020-06-24 |
6 |
中建商品混凝土江西有限公司、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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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1執(zhí)41號 | 其他案由 |
申請執(zhí)行人-中建商品混凝土江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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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1-21 | 2020-06-16 |
7 |
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商品混凝土江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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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民終730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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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19-12-19 | 2020-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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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建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曹維亮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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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1民初238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江西新建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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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9-10-14 | 2020-0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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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與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魏玉蘭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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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1初77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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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9-09-24 | 2020-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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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商品混凝土江西有限公司與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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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1民初14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中建商品混凝土江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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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9-08-13 | 2020-01-03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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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戴蘭蘭訴被告曹維堅、吳英文、吳敏桃、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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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1民初889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 戴蘭蘭 被告- 曹維堅 吳英文 吳敏桃 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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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維堅、吳英文、吳敏桃、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戴蘭蘭訴被告曹維堅、吳英文、吳敏桃、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被告曹維堅、吳英文、吳敏桃、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公告送達(2020)贛01民初889號案件起訴狀副本(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曹維堅立即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2390萬元;2、判令被告曹維堅立即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2390萬元的利息,自2019年1月8日開始計算,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15.4%計算,直至全部本息清償完畢之日止,暫計算至2020年10月8日止的利息為645.3654萬元;3、判令被告吳敏桃、吳英文、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對被告曹維堅的上述債務(w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本案訴訟費、財產(chǎn)保全費由各被告共同承擔。)、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成員通知書、開庭傳票。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達網(wǎng)】網(wǎng)站上發(fā)布的方式,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2021年2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七審判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審判。特此公告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年12月7日聯(lián)系人: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jiān)督庭黃昆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東路1858號郵編:330029聯(lián)系電話:0791—8816264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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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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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與被執(zhí)行人南昌市玉陽建材有限公司、南昌市金廣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博順實業(yè)有限公司、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程宗華、鄧華英、余志麗、蔡娣、夏容志、廖寶平、黃飛龍、涂莉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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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1執(zhí)10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 被告- 南昌市玉陽建材有限公司 南昌市金廣建材有限公司 江西博順實業(yè)有限公司 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 程宗華 鄧華英 余志麗 蔡娣 夏容志 廖寶平 黃飛龍 涂莉萍 曹維堅 吳敏桃 章青 魏玉蘭 曹維亮 羅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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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玉陽建材有限公司、南昌市金廣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博順實業(yè)有限公司、程宗華、鄧華英、余志麗、蔡娣、夏容志、黃飛龍、曹維堅、吳敏桃、章青、魏玉蘭:本院在執(zhí)行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與被執(zhí)行人南昌市玉陽建材有限公司、南昌市金廣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博順實業(yè)有限公司、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程宗華、鄧華英、余志麗、蔡娣、夏容志、廖寶平、黃飛龍、涂莉萍、曹維堅、吳敏桃、章青、魏玉蘭、曹維亮、羅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于2020年4月5日作出(2020)贛01執(zhí)104號執(zhí)行通知書、財產(chǎn)報告令、凍結(jié)、劃撥裁定書;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贛01執(zhí)104號之一執(zhí)行裁定書。一、(2020)贛01執(zhí)104號執(zhí)行通知書內(nèi)容如下:(1)向申請執(zhí)行人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償還借款本金5450萬元及利息〔包括罰息、復(fù)利,截止2019年8月28日的利息為873.83541萬元,2019年8月28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江銀南分新支借字第1720488-002號)約定的利率標準及計算方式計算至應(yīng)付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其中南昌市金廣建材有限公司、蔡娣、夏容志、余志麗、江西博順實業(yè)有限公司、黃飛龍、廖寶平、涂莉萍、程宗華、鄧華英對此項應(yīng)付債務(wù)中在2450萬元及利息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申請執(zhí)行人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對第一項確定的債權(quán)有權(quán)就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擔保財產(chǎn)〔具體以贛(2017)新建區(qū)不動產(chǎn)證明第0007081號《不動產(chǎn)登記證明》登記的抵押財產(chǎn)為準〕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3)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4)負擔本案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及執(zhí)行費共計46.928767萬元。二、(2020)贛01執(zhí)104號財產(chǎn)報告令內(nèi)容如下:南昌市玉陽建材有限公司、南昌市金廣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博順實業(yè)有限公司、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程宗華、鄧華英、余志麗、蔡娣、夏容志、廖寶平、黃飛龍、涂莉萍、曹維堅、吳敏桃、章青、魏玉蘭、曹維亮、羅華金與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的(2019)贛01民初77號民事判決書已發(fā)生法律效力。根據(jù)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的申請,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依法立案執(zhí)行。執(zhí)行過程中已向你們送達執(zhí)行通知書,你們未履行義務(wù),應(yīng)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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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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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與被告南昌市玉陽建材有限公司、南昌市金廣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博順實業(yè)有限公司、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程宗華、鄧華英、余志麗、蔡娣、夏容志、廖寶平、黃飛龍、涂莉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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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1民初77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 被告- 南昌市玉陽建材有限公司 南昌市金廣建材有限公司 江西博順實業(yè)有限公司 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 程宗華 鄧華英 余志麗 蔡娣 夏容志 廖寶平 黃飛龍 涂莉萍 曹維堅 吳敏桃 章青 魏玉蘭 曹維亮 羅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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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玉陽建材有限公司、南昌市金廣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博順實業(yè)有限公司、程宗華、鄧華英、余志麗、蔡娣、夏容志、廖寶平、黃飛龍、涂莉萍、曹維堅、吳敏桃、曹維亮、羅華: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與被告南昌市玉陽建材有限公司、南昌市金廣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博順實業(yè)有限公司、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程宗華、鄧華英、余志麗、蔡娣、夏容志、廖寶平、黃飛龍、涂莉萍、曹維堅、吳敏桃、章青、魏玉蘭、曹維亮、羅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以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們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9)贛01民初77號民事判決書。本院依法判決如下:一、被告南昌市玉陽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5450萬元及利息【包括罰息、復(fù)利,截至2019年8月28日的利息為8738354.1元,2019年8月28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江銀南分新支借字第1720488-002號)約定的利率標準及計算方式計算至應(yīng)付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曹維堅、吳敏桃、魏玉蘭、曹維亮、羅華、章青、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被告南昌市玉陽建材有限公司應(yīng)付所有債務(w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被告南昌市金廣建材有限公司、蔡娣、夏容志、余志麗、江西博順實業(yè)有限公司、黃飛龍、廖寶平、涂莉萍、程宗華、鄧華英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被告南昌市玉陽建材有限公司應(yīng)付債務(wù)中的本金人民幣2450萬元及相應(yīng)利息(按本判決第一項確定利息總額的44.95%比例計算)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就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權(quán)對被告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財產(chǎn)(具體以贛(2017)新建區(qū)不動產(chǎn)證明第0007081號《不動產(chǎn)登記證明》登記的抵押財產(chǎn)為準)折價、拍賣、變賣所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五、被告曹維堅、吳敏桃、魏玉蘭、曹維亮、羅華、章青、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南昌市金廣建材有限公司、蔡娣、夏容志、余志麗、江西博順實業(yè)有限公司、黃飛龍、廖寶平、涂莉萍、程宗華、鄧華英按本判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南昌市玉陽建材有限公司追償。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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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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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建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羅華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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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1民初238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江西新建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 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羅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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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維堅、羅華、曹維亮、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吳敏桃、羅志兵:本院受理江西新建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羅華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無法向你方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9)贛01民初238號判決書。(一、被告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歸還原告江西新建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4月11日止,尚欠利息153800元,2019年4月12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償之日止利息按雙方2018年8月3日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計算);二、被告曹維亮、羅華、曹維堅、吳敏桃、羅志兵對本判決第一項債務(w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上述被告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償。三、駁回原告江西新建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賬號:315201040001442-3;開戶行:農(nóng)行南昌市環(huán)湖支行,訴訟費繳納時請在用途中注明"訴訟費"】,上訴于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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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
5 |
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與被告南昌富強實業(yè)有限公司、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宏浩物流有限公司、廖寶平、廖五平、涂莉萍、曹維堅、吳敏桃、羅時平、張涯蘭、曹維亮、羅華、吳英文、岑結(jié)梅、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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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1民初166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 被告- 南昌富強實業(yè)有限公司 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西宏浩物流有限公司 廖寶平 廖五平 涂莉萍 曹維堅 吳敏桃 羅時平 張涯蘭 曹維亮 羅華 吳英文 岑結(jié)梅 劉來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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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富強實業(yè)有限公司、江西宏浩物流有限公司、廖寶平、廖五平、涂莉萍、曹維堅、吳敏桃、羅時平、張涯蘭、曹維亮、羅華、吳英文、岑結(jié)梅、劉來清: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與被告南昌富強實業(yè)有限公司、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宏浩物流有限公司、廖寶平、廖五平、涂莉萍、曹維堅、吳敏桃、羅時平、張涯蘭、曹維亮、羅華、吳英文、岑結(jié)梅、劉來清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以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們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9)贛01民初166號民事判決書。本院依法判決如下:一、被告南昌富強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3000萬元及利息【包括罰息、復(fù)利,截至2019年8月28日的利息為1789319.14元,2019年8月28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江銀南分新支借字第1830632-002號)約定的利率標準及計算方式計算至應(yīng)付款項實際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西宏浩物流有限公司、廖寶平、涂莉萍、廖五平、羅時平、張涯蘭、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曹維亮、羅華、曹維堅、吳敏桃、吳英文、岑結(jié)梅、劉來清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被告南昌富強實業(yè)有限公司應(yīng)付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被告江西宏浩物流有限公司、廖寶平、涂莉萍、廖五平、羅時平、張涯蘭、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曹維亮、羅華、曹維堅、吳敏桃、吳英文、岑結(jié)梅、劉來清按本判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南昌富強實業(yè)有限公司追償。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192563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97563元,由被告南昌富強實業(yè)有限公司、江西宏浩物流有限公司、廖寶平、涂莉萍、廖五平、羅時平、張涯蘭、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曹維亮、羅華、曹維堅、吳敏桃、吳英文、岑結(jié)梅、劉來清共同負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行:農(nóng)行南昌市環(huán)湖支行,賬號:315201040001442-3,收款人: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注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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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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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建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羅華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起訴及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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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1民初238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江西新建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 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羅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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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華、曹維亮、曹維堅、吳敏桃、羅志兵、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西新建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羅華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無法向你方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內(nèi),本院并將于2019年9月27日上午9點在本院第八審判庭開庭審理此案。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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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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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訴南昌市玉陽建材有限公司、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博順實業(yè)有限公司、南昌市金廣建材有限公司、曹維堅、吳敏桃、曹維亮、羅華、程宗華、鄧華英、魏玉蘭、章青、夏容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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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1民初77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 當事人- 江西博順實業(yè)有限公司 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 南昌市玉陽建材有限公司 南昌市金廣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涂莉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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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玉陽建材有限公司、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博順實業(yè)有限公司、南昌市金廣建材有限公司、曹維堅、吳敏桃、曹維亮、羅華、程宗華、鄧華英、魏玉蘭、章青、夏容志、蔡娣、余志麗、黃飛龍、廖寶平、涂莉萍: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訴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起訴要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南昌市玉陽建材有限公司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5450萬元整(大寫:伍仟肆佰伍拾萬元整),并承擔所欠利息人民幣3802038.63元(包含罰息、復(fù)利,暫算至2019年1月17日,實際支付按原告同被告簽訂的編號為江銀南分新支借字第1720488-002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計算至本息清償日止)。2、判令原告對被告二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座落于望城鎮(zhèn)聯(lián)福大道南側(cè)、向莆鐵路東側(cè)的土地使用權(quán)(國有土地使用證號:新國用(2013》第04003號)享有抵押權(quán),并以該抵押物拍賣、變賣、折價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quán);3、判令被告三江西博順實業(yè)有限公司、被告四南昌市金廣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九程宗華、被告十鄧華英、被告十三夏容志、被告十四蔡娣、被告十五余志麗、被告十六黃飛龍、被告十七廖寶平、被告十八涂莉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擔保債權(quán)本金最高余額2450萬元及本息全額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判令被告二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五曹維堅、被告六吳敏桃、被告七曹維亮、被告八羅華、被告十一魏玉蘭、被告十二章青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擔保債權(quán)本金最高余額5450萬元及本息全額付清之日止的利息:4、判令十八位被告連帶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保全費等實現(xiàn)債權(quán)費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證據(jù)材料副本、(2019)贛01民初77號民事裁定書等,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內(nèi),并定于2019年8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八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年5月22日聯(lián)系人:曾心泉聯(lián)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東路1858號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郵政編碼:330029聯(lián)系電話:0791-8816268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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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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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訴南昌富強實業(yè)有限公司、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宏浩物流有限公司、曹維堅、羅時平、曹維亮、張涯蘭、羅華、廖寶平、涂莉萍、廖五平、吳英文、岑結(jié)梅、劉來清、吳敏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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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1民初166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 被告- 南昌富強實業(yè)有限公司 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西宏浩物流有限公司 曹維堅 羅時平 曹維亮 張涯蘭 羅華 廖寶平 涂莉萍 廖五平 吳英文 岑結(jié)梅 劉來清 吳敏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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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富強實業(yè)有限公司、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宏浩物流有限公司、曹維堅、羅時平、曹維亮、張涯蘭、羅華、廖寶平、涂莉萍、廖五平、吳英文、岑結(jié)梅、劉來清、吳敏桃: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訴南昌富強實業(yè)有限公司、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宏浩物流有限公司、曹維堅、羅時平、曹維亮、張涯蘭、羅華、廖寶平、涂莉萍、廖五平、吳英文、岑結(jié)梅、劉來清、吳敏桃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案號:(2019)贛01民初166],原告訴請如下: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南昌富強實業(yè)有限公司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3000萬元整,并承擔所欠利息人民幣152404.36元(包含罰息、復(fù)利,暫算至2019年2月20日,實際支付按原告同被告簽訂的編號為江銀南分新支借字第1830632-002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計算至本息清償日止)。2、判令被告二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三江西宏浩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四曹維堅、被告五吳敏桃、被告六羅時平、被告七曹維亮、被告八張涯蘭、被告九羅華、被告十廖寶平、被告十一涂莉萍、被告十二廖五平、被告十三吳英文、被告十四岑結(jié)梅、被告十五劉來清對上述所有款項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3、判令十五位被告連帶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保全費等實現(xiàn)債權(quán)費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證據(jù)材料副本、(2019)贛01民初166號民事裁定書等,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內(nèi),并定于2019年8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八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年5月22日聯(lián)系人:曾心泉聯(lián)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東路1858號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郵政編碼:330029聯(lián)系電話:0791-8816268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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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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