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股份
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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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與徐陽陽信用卡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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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402民初568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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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4-20 |
2 |
(鄭威)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民事調(diào)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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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402民初554號 | 信用卡糾紛 |
當(dāng)事人-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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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濂溪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4-20 |
3 |
(鄒小衛(wèi))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民事調(diào)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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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402民初523號 | 信用卡糾紛 |
當(dāng)事人-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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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濂溪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4-20 |
4 |
(陳國棟)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民事調(diào)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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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402民初597號 | 信用卡糾紛 |
當(dāng)事人-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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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濂溪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4-20 |
5 |
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與俞開亮信用卡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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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402民初529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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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4-20 |
6 |
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與湛常亮信用卡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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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402民初562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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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4-20 |
7 |
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與王小益信用卡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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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402民初546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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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4-20 |
8 |
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與李霞信用卡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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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402民初584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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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2-19 | 2021-04-13 |
9 |
杜迪青、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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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民申1792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再審申請人-杜迪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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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08 |
10 |
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申請潘勝利等借款合同糾紛執(zhí)行恢復(fù)確認(rèn)拍賣執(zhí)行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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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0402執(zhí)恢74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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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濂溪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12-21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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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九中民三初字第56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南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被告- 程金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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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 | G31 | 2017-01-03 |
2 | (2015)九中民三初字第58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南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被告- 朱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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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G31 | 2017-01-03 |
3 | (2016)贛民二終字第63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上 被告- 九江三盛貿(mào)易有限責(zé)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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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重慶市永川區(qū)人民法院 | G16 | 2016-09-18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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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訴被告陳萍信用卡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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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402民初1377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被告- 陳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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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訴被告陳萍信用卡糾紛一案陳萍:本院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訴被告陳萍信用卡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本院與你無法取得聯(lián)系,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贛0402民初137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限被告陳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信用卡透支款共計21842.96元(其中本金18678.56元、利息1570.19元、費用1594.21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nèi)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371元,由被告陳萍負(fù)擔(dān)。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15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聯(lián)系電話:0792—8586750聯(lián)系人:濂溪區(qū)人民法院五里法庭吳鶴翔法官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區(qū)前進東路186號政編碼:332005九江市濂溪區(qū)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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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2 |
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訴被告馮林香信用卡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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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402民初1386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被告- 馮林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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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訴被告馮林香信用卡糾紛一案馮林香:本院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訴被告馮林香信用卡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本院與你無法取得聯(lián)系,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贛0402民初138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限被告馮林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信用卡透支款共計25934.79元(其中本金20388.47元、利息1375.24元、費用1316.11元、違約金2854.97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nèi)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448元,由被告馮林香負(fù)擔(dān)。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15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聯(lián)系電話:0792—8586750聯(lián)系人:濂溪區(qū)人民法院五里法庭吳鶴翔法官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區(qū)前進東路186號政編碼:332005九江市濂溪區(qū)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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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3 |
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訴被告丁杰信用卡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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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402民初1378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被告- 丁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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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訴被告丁杰信用卡糾紛一案丁杰:本院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訴被告丁杰信用卡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本院與你無法取得聯(lián)系,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贛0402民初137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限被告丁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信用卡透支款共計43446.42元(其中本金31474.99元、利息1771.89元、費用4515元、違約金5684.54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nèi)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886元,由被告丁杰負(fù)擔(dān)。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15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聯(lián)系電話:0792—8586750聯(lián)系人:濂溪區(qū)人民法院五里法庭吳鶴翔法官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區(qū)前進東路186號政編碼:332005九江市濂溪區(qū)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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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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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訴被告何國紅信用卡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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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402民初1381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被告- 何國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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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訴被告何國紅信用卡糾紛一案何國紅:本院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訴被告何國紅信用卡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本院與你無法取得聯(lián)系,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贛0402民初138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限被告何國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信用卡透支款共計34630.98元(其中本金29800元、利息2462.3元、費用2368.68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nèi)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666元,由被告何國紅負(fù)擔(dān)。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15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聯(lián)系電話:0792—8586750聯(lián)系人:濂溪區(qū)人民法院五里法庭吳鶴翔法官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區(qū)前進東路186號政編碼:332005九江市濂溪區(qū)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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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5 |
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訴被告廖亞如信用卡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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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402民初1391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被告- 廖亞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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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訴被告廖亞如信用卡糾紛一案廖亞如:本院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訴被告廖亞如信用卡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本院與你無法取得聯(lián)系,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贛0402民初139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限被告廖亞如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信用卡透支款共計23302.91元(其中本金19875.96元、利息1752.36元、費用17.69元、違約金1656.9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nèi)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383元,由被告廖亞如負(fù)擔(dān)。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15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聯(lián)系電話:0792—8586750聯(lián)系人:濂溪區(qū)人民法院五里法庭吳鶴翔法官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區(qū)前進東路186號政編碼:332005九江市濂溪區(qū)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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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6 |
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訴被告金巍信用卡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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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402民初1394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被告- 金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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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訴被告金巍信用卡糾紛一案金?。罕驹涸娼縻y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訴被告金巍信用卡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本院與你無法取得聯(lián)系,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贛0402民初139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限被告金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信用卡透支款共計20077.28元(其中本金16759.59元、利息1310.94元、費用238.7元、違約金1768.05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nèi)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302元,由被告金巍負(fù)擔(dān)。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15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聯(lián)系電話:0792—8586750聯(lián)系人:濂溪區(qū)人民法院五里法庭吳鶴翔法官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區(qū)前進東路186號政編碼:332005九江市濂溪區(qū)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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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7 |
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訴被告陳嘉華信用卡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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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402民初1385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被告- 陳嘉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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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訴被告陳嘉華信用卡糾紛一案陳嘉華:本院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訴被告陳嘉華信用卡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本院與你無法取得聯(lián)系,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贛0402民初138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限被告陳嘉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信用卡透支款共計11787.62元(其中本金9993.76元、利息943.95元、費用849.91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nèi)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95元,由被告陳嘉華負(fù)擔(dān)。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15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聯(lián)系電話:0792—8586750聯(lián)系人:濂溪區(qū)人民法院五里法庭吳鶴翔法官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區(qū)前進東路186號政編碼:332005九江市濂溪區(qū)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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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8 |
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訴被告葉洋洋信用卡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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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402民初1384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被告- 葉洋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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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訴被告葉洋洋信用卡糾紛一案葉洋洋:本院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訴被告葉洋洋信用卡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本院與你無法取得聯(lián)系,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贛0402民初138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限被告葉洋洋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信用卡透支款共計27290.6元(其中本金22377.69元、利息1964.69元、費用242.04元、違約金2706.18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nèi)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482元,由被告葉洋洋負(fù)擔(dān)。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15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聯(lián)系電話:0792—8586750聯(lián)系人:濂溪區(qū)人民法院五里法庭吳鶴翔法官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區(qū)前進東路186號政編碼:332005九江市濂溪區(qū)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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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9 |
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訴被告許麗君信用卡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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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402民初1389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被告- 許麗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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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訴被告許麗君信用卡糾紛一案許麗君:本院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訴被告許麗君信用卡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本院與你無法取得聯(lián)系,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贛0402民初138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限被告許麗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信用卡透支款共計68054.76元(其中本金55696.73元、利息4733.03元、費用7625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nèi)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1511元,由被告許麗君負(fù)擔(dān)。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15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聯(lián)系電話:0792—8586750聯(lián)系人:濂溪區(qū)人民法院五里法庭吳鶴翔法官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區(qū)前進東路186號政編碼:332005九江市濂溪區(qū)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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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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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訴被告周煒鵬信用卡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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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贛0402民初1393號 | 信用卡糾紛 |
原告- 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被告- 周煒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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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訴被告周煒鵬信用卡糾紛一案周煒鵬:本院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訴被告周煒鵬信用卡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本院與你無法取得聯(lián)系,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贛0402民初139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限被告周煒鵬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信用卡透支款共計14829.73元(其中本金12864.06元、利息1021.24元、費用944.43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nèi)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171元,由被告周煒鵬負(fù)擔(dān)。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15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聯(lián)系電話:0792—8586750聯(lián)系人:濂溪區(qū)人民法院五里法庭吳鶴翔法官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區(qū)前進東路186號政編碼:332005九江市濂溪區(qū)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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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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