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若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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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潮閣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保利若比鄰(廣州)科技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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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民終6781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上訴人-廣州市潮閣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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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8-18 |
2 |
佟靈與保利若比鄰(廣州)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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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遼0105民初8900號 |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佟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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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24 |
3 |
楊瑩與保利若比鄰(廣州)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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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遼0105民初8888號 |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楊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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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24 |
4 |
楊露與保利若比鄰(廣州)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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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遼0105民初8898號 |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楊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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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24 |
5 |
劉寧與保利若比鄰(廣州)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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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遼0105民初8893號 |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劉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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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24 |
6 |
徐曉飛與保利若比鄰(廣州)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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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遼0105民初8896號 |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徐曉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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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24 |
7 |
申請執(zhí)行人保利若比鄰(廣州)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執(zhí)行人沈陽全好匯超市有限責(zé)任公司王東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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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遼0105執(zhí)2872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保利若比鄰(廣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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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皇姑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6-23 |
8 |
保利若比鄰(廣州)科技有限公司與張高鴿等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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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5民初11049號 |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保利若比鄰(廣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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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1-20 | 2021-04-27 |
9 |
保利若比鄰(廣州)科技有限公司與孫寶軍租賃合同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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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遼0105民初12202號 | 租賃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保利若比鄰(廣州)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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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皇姑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1-04 |
10 |
保利若比鄰(廣州)科技有限公司與沈陽全好匯超市有限責(zé)任公司、王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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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遼0105民初5830號 |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保利若比鄰(廣州)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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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皇姑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1-01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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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保利若比鄰(廣州)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沈陽全好匯超市有限責(zé)任公司 王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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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沈陽市皇姑區(qū)人民法院 | G67 | 2020-08-25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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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粵0113民初15424號原告廣州新玥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訴保利若比鄰(廣州)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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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3民初15424號 |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廣州新玥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被告- 保利若比鄰(廣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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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113民初15424號保利若比鄰(廣州)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廣州新玥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訴保利若比鄰(廣州)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因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其它送達(dá)方式無法向你司送達(dá)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訴訟須知、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本院根據(jù)該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司公告送達(dá)。原告廣州新玥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訴請本院判令:1、原告與被告2018年4月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因被告違約于2020年5月30日解除;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繳納2020年4月、5月租金的違約金2648.59元(違約金按每日萬分之五的標(biāo)準(zhǔn)計(jì)算,其中4月的違約金自4月10日計(jì)算至實(shí)際交租日2020年6月4日止共計(jì)54天,67053元X0.0005/天X54天=1810.43元;其中5月的違約金自5月10日計(jì)算至實(shí)際交租日2020年6月5日止共計(jì)25天,67053元X0.0005/天X25天=838.16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5月31日起場地占用費(fèi)447818.26元(按合同終止日之前一個月的租金標(biāo)準(zhǔn)即67053元/月的雙倍計(jì)算,合同中約定六間商鋪建筑面積為365㎡而實(shí)際建筑面積為336㎡,其中85㎡自2020年5月31日計(jì)至2020年8月31日為3個月,67053元/月x2倍/336㎡X85㎡X3個月=101776.88元;其中86㎡自2020年5月31日計(jì)至2020年6月30日為1個月,67053元/月x2倍/336㎡X86㎡X1個月=34324.75元;其中165㎡自2020年5月31日至2020年10月20日為142天67053元/月x2倍/336㎡X165㎡/30天X142天=311716.63元;4、原告沒收原告已經(jīng)支付的保證金127720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保證金差額6386元(由原告沒收)及違約金(以6386元為本金自2019年10月6日起按每日萬分之五的標(biāo)準(zhǔn)向原告支付違約金至清償之日止);6、被告向原告支付相當(dāng)于3個月租金金額的款項(xiàng)201159元(67053元/月X3個月=201159元),作為被告提前解約而給原告造成空置期經(jīng)濟(jì)損失的補(bǔ)償;7、被告向原告賠償2020年6月、7月物業(yè)管理費(fèi)損失5840元及利息(以5840元為本金自2020年9月2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清償之日止);8、被告向原告賠償律師費(fèi)損失19000元(未支付的律師費(fèi)待實(shí)際發(fā)生后再另行主張;上述訴訟請求暫共計(jì)810571.85元;9、本案訴訟費(fèi)、保全費(fèi)等全部訴訟費(fèi)用均由被告承擔(dā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dá)。你司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dá)期滿后的十五日內(nèi)。本院定于2021年6月1日下午2:30在本院大石法庭第三審判庭對本案公開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三月十五日538332092021-03-1615:56:23:136(2020)粵0113民初15424號原告廣州新玥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訴保利若比鄰(廣州)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被告,支付,送達(dá),公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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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2 |
(2020)粵0113民初15424號原告廣州新玥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與被告保利若比鄰(廣州)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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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3民初15424號 |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
原告- 廣州新玥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被告- 保利若比鄰(廣州)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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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113民初15424號保利若比鄰(廣州)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廣州新玥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與被告保利若比鄰(廣州)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因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其它送達(dá)方式無法向你送達(dá)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訴訟須知、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本院根據(jù)該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原告廣州新玥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訴請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繳納2020年4月、5月租金的違約金2648.5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5月31日起至實(shí)際交還場地之日為止的場地占用費(fèi);3、被告向原告支付應(yīng)付而未付的第二階段租期與第一階段租期的保證金差額6386元及違約金(違約金按每日萬分之五的標(biāo)準(zhǔn)計(jì)算,自2019年10月6日起計(jì)至實(shí)際清償之日止);4、被告向原告支付相當(dāng)3個月租金金額的款項(xiàng)201159元,作為被告提前解約而給原告造成空置期經(jīng)濟(jì)損失的補(bǔ)償;5、本案訴訟費(fèi)、保全費(fèi)等全部訴訟費(fèi)用均由被告承擔(dā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dá)。你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dá)期滿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內(nèi)。本院定于2021年3月2日下午15時00分在本院大石人民法庭第三審判庭對本案公開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536680602020-11-2617:01:50:843(2020)粵0113民初15424號原告廣州新玥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與被告保利若比鄰(廣州)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被告,原告,送達(dá),公告,支付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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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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