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益機械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
1 | 嵊公(鹿)行罰決字[2017]11631號 | 嵊州市市公安局 |
主要違法事實:2017年06月9日9時20分許,鹿山派出所民警在對浙江中益機械有限公司鹿山分廠檢查時,發(fā)現(xiàn)浙江中益機械有限公司自行招錄的保安員趙某某,其信息未向公安機關備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浙江中益機械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當場訓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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