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通寶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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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前海年豐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與中經(jīng)匯通有限責任公司、柯宗貴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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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9民初1136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前海年豐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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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3-06 | 2021-05-02 |
2 |
黃彩珠、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2020)粵0115執(zhí)6275號終結本次執(zhí)行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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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5執(zhí)6275號之一 | 勞動爭議 |
申請執(zhí)行人-黃彩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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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2-22 |
3 |
黃彩珠、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2020)粵0115執(zhí)5558號終結本次執(zhí)行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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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5執(zhí)5558號之一 | 勞動爭議 |
申請執(zhí)行人-黃彩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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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2-22 |
4 |
黃彩珠、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2020)粵0115執(zhí)6745號之一終結本次執(zhí)行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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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5執(zhí)6745號之一 | 勞動爭議 |
申請執(zhí)行人-黃彩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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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2-05 |
5 |
黃建德、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2020)粵0115執(zhí)5557號終結本次執(zhí)行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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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5執(zhí)5557號 | 勞動爭議 |
申請執(zhí)行人-黃建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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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3-16 |
6 |
何卓斌、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2020)粵0115執(zhí)6495號之一終結本次執(zhí)行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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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5執(zhí)6495號之一 | 勞動爭議 |
申請執(zhí)行人-何卓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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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2-04 |
7 |
區(qū)啟鏗、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2020)粵0115執(zhí)6494號之一終結本次執(zhí)行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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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5執(zhí)6494號之一 | 勞動爭議 |
申請執(zhí)行人-區(qū)啟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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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0-12-10 |
8 |
區(qū)啟鏗、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2020)粵0115執(zhí)5176號終結本次執(zhí)行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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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5執(zhí)5176號之一 | 勞動爭議 |
申請執(zhí)行人-區(qū)啟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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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2-10 |
9 |
何卓斌、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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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5執(zhí)5177號之一 | 勞動爭議 |
申請執(zhí)行人-何卓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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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2-10 |
10 |
曾剛與中經(jīng)匯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中經(jīng)匯通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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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2民初9718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曾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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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1-08-11 |
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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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粵0115執(zhí)225號 | 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法院 | 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5 | 詳情 |
2 | (2020)粵0115執(zhí)6745號 | 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法院 | 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19 | 詳情 |
3 | (2020)粵0115執(zhí)6495號 | 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限制高消費令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12 | 詳情 |
4 | (2020)粵0115執(zhí)5557號 | 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限制高消費令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10 | 詳情 |
5 | (2020)粵0106執(zhí)22599號 | 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7 | 詳情 |
6 | (2020)粵0115執(zhí)4650號 | 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法院 | 違反限制高消費令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2 | 詳情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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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粵0309民初1136號上訴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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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9民初1136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 前海年豐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柯宗貴 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 中經(jīng)匯通有限責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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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9民初1136號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原告前海年豐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與被告中經(jīng)匯通有限責任公司、柯宗貴、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已審理終結?,F(xiàn)被告柯宗貴已上訴,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0309民初1136號上訴狀,上訴狀內(nèi)容為:一、請求判決撤銷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粵0309民初1136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部分內(nèi)容,并依法改判:對于中經(jīng)匯通有限責任公司應向前海年豐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律師代理費326200元、財產(chǎn)保全擔保費13588.3元上訴人柯宗貴無須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上訴請求標的額合計:339788.3元;二、請求判令被上訴人承擔一審、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該上訴狀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聯(lián)系人:余素穎聯(lián)系電話:0755-21088048聯(lián)系地址:深圳市龍華區(qū)浪騰路2號龍華法院綜合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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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2 |
(2020)粵0309民初1136號判決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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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9民初1136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 前海年豐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柯宗貴 中經(jīng)匯通有限責任公司 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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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9民初1136號中經(jīng)匯通有限責任公司、柯宗貴、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原告前海年豐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與被告中經(jīng)匯通有限責任公司、柯宗貴、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已審理終結。因你方下落不明,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0309民初113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中經(jīng)匯通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原告前海年豐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685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02月15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律師代理費326200元、財產(chǎn)保全擔保費13588.3元;二、被告柯宗貴對被告中經(jīng)匯通有限責任公司在本判決第一項中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柯宗貴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中經(jīng)匯通有限責任公司追償;三、被告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中經(jīng)匯通有限責任公司在本判決第一項中不能清償債務部分承擔30%的賠償責任;四、原告前海年豐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就本判決第一項的債權有權以質(zhì)押物(被告中經(jīng)匯通有限責任公司持有的藍盾信息安全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860股股票)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chǎn)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五、駁回原告前海年豐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77683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中經(jīng)匯通有限責任公司、被告柯宗貴負擔。該判決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提交上訴狀。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聯(lián)系人:余素穎聯(lián)系電話:0755-21088048聯(lián)系地址:深圳市龍華區(qū)浪騰路2號龍華法院綜合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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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
3 |
(2021)粵0115執(zhí)225號黃仁與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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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15執(zhí)225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 黃仁 被告- 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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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法院(廣東自由貿(mào)易區(qū)南沙片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115執(zhí)225號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關于黃仁與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一案,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穗勞人仲案[2020]5754號仲裁調(diào)解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因本院無法以其他方式向被執(zhí)行人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向被執(zhí)行人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公告送達本案法律文書。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應履行向申請人黃仁支付204,972.09元的義務。本案執(zhí)行費2,975元由你公司承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經(jīng)辦人:鄭偉軍電話:020-83007128送達人:梁儒鋒電話:020-83007128537993602021-02-1917:27:28:614(2021)粵0115執(zhí)225號黃仁與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支付,通寶,有限責任公司,執(zhí)行,公告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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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
4 |
(2021)粵0115執(zhí)225號關于限制被執(zhí)行人高消費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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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115執(zhí)225號 | - |
當事人- 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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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法院(廣東自由貿(mào)易區(qū)南沙片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115執(zhí)225號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為切實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信用機制的建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zhí)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現(xiàn)通過新聞媒體、法院公告及現(xiàn)場張貼等形式,公告對被執(zhí)行人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728221199E)及其法定代表人柯宗耀實施的限制高消費令。在本院解除對其作出的限制高消費令前,有違反下列行為之一,本院將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chǎn)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jīng)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chǎn)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本院受理社會公眾以電話、短信、書面等方式對被執(zhí)行人是否具有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行為進行舉報。舉報電話:13902285224(工作日8:00—17:00)聯(lián)系地址:收件人: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地址:廣州市南沙區(qū)港前大道99號郵編:511458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經(jīng)辦人:鄭偉軍電話:020-83007128送達人:梁儒鋒電話:020-83007128537992932021-02-1917:20:04:419(2021)粵0115執(zhí)225號關于限制被執(zhí)行人高消費的公告高消費,購買,社會,執(zhí)行,電話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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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
5 |
(2020)粵0112民初9718號曾剛與中經(jīng)匯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中經(jīng)匯通有限責任公司、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藍盾信息安全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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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2民初9718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 曾剛 被告- 中經(jīng)匯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中經(jīng)匯通有限責任公司 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 藍盾信息安全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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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112民初9718號中經(jīng)匯通有限責任公司:本院受理的曾剛與中經(jīng)匯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中經(jīng)匯通有限責任公司、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藍盾信息安全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已審理終結。因通過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0)粵0112民初971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中經(jīng)匯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原告曾剛支付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拖欠的工資91206.26元;二、駁回原告曾剛的其他訴訟請求。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537332552020-12-3017:42:25:888(2020)粵0112民初9718號曾剛與中經(jīng)匯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中經(jīng)匯通有限責任公司、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藍盾信息安全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判決,有限公司,送達,曾剛,支付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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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6 |
(2020)粵0309民初1136號開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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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9民初1136號 | 民間借貸糾紛 |
原告- 前海年豐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中經(jīng)匯通有限責任公司 柯宗貴 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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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9民初1136號中經(jīng)匯通有限責任公司、柯宗貴、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原告前海年豐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與被告中經(jīng)匯通有限責任公司、柯宗貴、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案號為(2020)粵0309民初1136號。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被告一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2685萬元(大寫:貳仟陸佰捌拾伍萬圓整)及2020年02月15日之后按照年化借款利率24%(即月利率2%)計算所產(chǎn)生的利息;2.請求法院判決被告一承擔律師代理費人民幣326600元(大寫:叁拾貳萬陸仟陸佰圓整);3.請求法院判決被告二、被告三對第1、2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保證責任;4.請求法院判決三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等。截止2020年02月15日,以上合計人民幣:27176600元(大寫:貳仟柒佰壹拾柒萬陸仟陸佰圓整)?,F(xiàn)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你應在公告期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答辯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辯期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證據(jù)。本院定于2021年03月05日09時30分在大浪六樓第十二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法院聯(lián)系人:余素穎電話:0755-21088048聯(lián)系地址:深圳市龍華區(qū)大浪街道浪騰路2號龍華法院6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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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
7 |
(2020)粵0112民初7337號原告依利安達(廣州)電子有限公司與被告中經(jīng)匯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中經(jīng)匯通有限責任公司、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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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2民初733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 依利安達(廣州)電子有限公司 被告- 中經(jīng)匯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中經(jīng)匯通有限責任公司 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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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112民初7337號中經(jīng)匯通有限責任公司、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依利安達(廣州)電子有限公司與被告中經(jīng)匯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中經(jīng)匯通有限責任公司、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因通過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20)粵0112民初733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中經(jīng)匯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依利安達(廣州)電子有限公司退還款項36831.96元;二、駁回原告依利安達(廣州)電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60元,由被告中經(jīng)匯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536275872020-10-2918:52:22:177(2020)粵0112民初7337號原告依利安達(廣州)電子有限公司與被告中經(jīng)匯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中經(jīng)匯通有限責任公司、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判決,有限公司,公告,支付,送達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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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
8 |
(2020)粵0115執(zhí)5177號何卓斌與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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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5執(zhí)5177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 何卓斌 被告- 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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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法院(廣東自由貿(mào)易區(qū)南沙片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115執(zhí)5177號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本院執(zhí)行的關于何卓斌與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一案,因無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被執(zhí)行人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0115執(zhí)5177號執(zhí)行決定書,決定內(nèi)容如下:將被執(zhí)行人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期限二年(自本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本決定一經(jīng)作出即生效。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經(jīng)辦人:鄭偉軍電話:020-83007128送達人:梁儒鋒電話:020-83007128536062202020-10-1517:29:04:416(2020)粵0115執(zhí)5177號何卓斌與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一案通寶,支付,執(zhí)行,有限責任公司,公告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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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
9 |
(2020)粵0115執(zhí)5558號黃彩珠與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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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5執(zhí)5558號 | 勞動爭議 |
原告- 黃彩珠 被告- 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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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法院(廣東自由貿(mào)易區(qū)南沙片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115執(zhí)5558號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本院執(zhí)行的關于黃彩珠與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一案,因無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被執(zhí)行人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0115執(zhí)5558號執(zhí)行決定書,決定內(nèi)容如下:將被執(zhí)行人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期限二年(自本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本決定一經(jīng)作出即生效。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經(jīng)辦人:鄭偉軍電話:020-83007128送達人:梁儒鋒電話:020-83007128536063592020-10-1517:41:05:804(2020)粵0115執(zhí)5558號黃彩珠與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一案通寶,支付,執(zhí)行,有限責任公司,公告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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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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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5執(zhí)5557號關于限制被執(zhí)行人高消費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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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5執(zhí)5557號 | - |
當事人- 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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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法院(廣東自由貿(mào)易區(qū)南沙片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115執(zhí)5557號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為切實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信用機制的建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zhí)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現(xiàn)通過新聞媒體、法院公告及現(xiàn)場張貼等形式,公告對被執(zhí)行人匯通寶支付有限責任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728221199E)及其法定代表人柯宗耀實施的限制高消費令。在本院解除對其作出的限制高消費令前,有違反下列行為之一,本院將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chǎn)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jīng)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chǎn)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本院受理社會公眾以電話、短信、書面等方式對被執(zhí)行人是否具有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行為進行舉報。舉報電話:13902285224(工作日8:00—17:00)聯(lián)系地址:收件人: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地址:廣州市南沙區(qū)港前大道99號郵編:511458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經(jīng)辦人:鄭偉軍電話:020-83007128送達人:梁儒鋒電話:020-83007128536063412020-10-1517:40:58:922(2020)粵0115執(zhí)5557號關于限制被執(zhí)行人高消費的公告高消費,購買,社會,執(zhí)行,電話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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