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交
浙江安吉交銀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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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安吉交銀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劍鋒等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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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23執(zhí)1555號之一 | 借款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浙江安吉交銀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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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縣人民法院 | 2021-09-16 | 2021-09-29 |
2 |
浙江安吉交銀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孫某1等申請確認人民調解協(xié)議效力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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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23民特565號 | 申請確認人民調解協(xié)議效力 |
當事人-孫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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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縣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4-30 |
3 |
浙江安吉交銀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李蕓、喻峰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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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23民初3567號 | 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浙江安吉交銀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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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縣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5-06 |
4 |
浙江安吉交銀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傳根、梅德峰等其他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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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23財保83號 | 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
申請人-浙江安吉交銀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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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縣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4-29 |
5 |
浙江安吉交銀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平平、李志玲其他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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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23財保54號 | 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
申請人-浙江安吉交銀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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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縣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3-24 |
6 |
浙江安吉交銀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秦水英、陳志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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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23民初4623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浙江安吉交銀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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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縣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2-09 |
7 |
浙江安吉交銀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趙立彬、方雅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調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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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23民初493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當事人-浙江安吉交銀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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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吉縣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2-07 |
8 |
浙江安吉交銀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某、章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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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23民初4668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當事人-浙江安吉交銀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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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縣人民法院 | 2021-01-21 | 2021-02-18 |
9 |
浙江安吉交銀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陳海潮、顧銀妹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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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23民初3658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浙江安吉交銀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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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縣人民法院 | 2021-01-19 | 2021-02-20 |
10 |
浙江安吉交銀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朱宏偉、舒富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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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23民初4662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浙江安吉交銀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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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縣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3-09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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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浙江安吉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吉南方銅業(y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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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文書 | 吉縣人民法院 | 六版 | 2017-12-29 |
2 | - | - |
被告- 浙江安吉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安吉交銀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吉紅磊機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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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文書 | 吉縣人民法院 | - | 2017-11-09 |
3 | - | - |
原告- 安吉紅磊機械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安吉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安吉交銀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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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文書 | 惠州市惠城區(qū)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7-11-09 |
4 | - | - |
被告- 浙江安吉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安吉交銀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吉南方銅業(yè)有限公司 安吉華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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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文書 | 吉縣人民法院 | - | 2017-10-12 |
5 | (2017)浙0523破6號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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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文書 |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7-10-12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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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523民初3060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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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23民初3060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浙江安吉交銀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沈紅平 唐忠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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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紅平、唐忠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交銀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沈紅平、唐忠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無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們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原告訴請判令:1.被告沈紅平、唐忠民立即歸還貸款本金58萬元及罰息、復利暫算至2019年6月20日為41597.39元(逾期貸款自2018年10月11日起按合同約定利率加收50%計收罰息至款清之日止,暫算至2019年6月20日為40209.75元;欠付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至款清之日止);2.請求法院對被告沈紅平、唐忠民抵押給原告的房地產予以拍賣、變賣,原告就所得價款。在最高債權額117.8萬元內優(yōu)先受償;3.本案因訴訟所生一切費用都由二被告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答辯期限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十五日內,逾期不答辯不舉證,不影響本案開庭審理。本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由審判員孫國華擔任審判長,定于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安吉縣人民法院第九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將依法缺席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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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6 |
2 |
(2019)浙0523民初3545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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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23民初3545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浙江安吉交銀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楊丹萍 郭小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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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交銀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楊丹萍、郭小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無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原告訴請判令:1.被告楊丹萍、郭小艷立即歸還貸款本金129994.84元及利息、罰息、復利暫算至2019年6月23日為2543.08元(以本金15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5月15日按照月利率6.525‰計收利息為815.63元;逾期貸款自2019年5月16日起按合同約定利率加收50%即月利率9.7875‰計收罰息至款清之日止,暫算至2019年6月23日為2543.08元;欠付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至款清之日止,暫算至2019年6月23日為21.22元);2.本案因訴訟所生一切費用都由二被告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答辯期限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十五日內,逾期不答辯不舉證,不影響本案開庭審理。本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由審判員孫國華擔任審判長,定于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安吉縣人民法院第九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將依法缺席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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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6 |
3 |
(2019)浙0523民初205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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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23民初205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浙江安吉交銀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田元華 胡騰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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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元華、胡騰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交銀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田元華、胡騰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因無法用其他方式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浙0523民初20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被告田元華、胡騰芳償還原告浙江安吉交銀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989.42元及利息、罰息、復利(暫算至2018年12月19日為12524.68元;其中,以本金15萬元為基數,自2018年2月22日至2018年3月13日按月利率5.4375‰計收利息為543.75元;以本金149989.52元為基數,自2018年3月14日至2018年3月21日按約定利率加收50%即月利率8.15625‰計收罰息為326.23元;以本金149989.42元為基數,自2018年3月22日起按約定利率加收50%即月利率8.15625‰計收罰息;欠付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均至款清之日止,利隨本清),限兩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清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3550元,公告費650元(該費用已由原告直接支付浙江法制報業(yè)有限公司),合計4200元,由被告田元華、胡騰芳負擔,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繳納。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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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6 |
4 |
(2019)浙0523民初1664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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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23民初166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浙江安吉交銀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謝超 李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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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超、李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交銀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謝超、李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無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們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原告訴請判令:1.被告謝超、李雯立即歸還貸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罰息、復利暫算至2019年4月18日為3465.9元(以本金150000元為基數自2018年12月22日起按照月利率5.8‰計收利息至起訴之日,暫算至2019年4月18日為3422元;以本金150000為基數自起訴之日按合同約定利率加收50%計收罰息至款清之日止;欠付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因訴訟所生一切費用都由二被告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答辯期限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十五日內,逾期不答辯不舉證,不影響本案開庭審理。本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定于二○一九年十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第九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將依法缺席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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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
5 |
(2019)浙0523民初1961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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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23民初1961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浙江安吉交銀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駱春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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駱春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交銀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駱春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無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們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原告訴請判令:1.被告駱春龍立即歸還貸款本金8萬元及利息、罰息、復利暫算至2019年4月24日為7090.58元(以本金8萬元為基數自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11月13日按照月利率6.1625‰計收利息;逾期貸款自2018年11月14日起按照合同約定利率加收50%即月利率9.24375‰計收罰息至款清之日止;欠付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因訴訟所生一切費用都由被告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答辯期限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十五日內,逾期不答辯不舉證,不影響本案開庭審理。本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由審判員孫國華擔任審判長,定于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第九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將依法缺席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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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
6 |
(2019)浙0523民初205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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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23民初205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浙江安吉交銀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田元華 胡騰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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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元華、胡騰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交銀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田元華、胡騰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無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們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原告訴請判令:1.被告田元華、胡騰芳立即歸還貸款本金149989.42元及利息、罰息、復利(以本金15萬元為基數自2018年2月22日至2018年3月13日按照月利率5.4375‰計收利息為543.75元;以本金149989.52元為基數自2018年3月14日至2018年3月21日按合同約定利率加收50%即月利率8.15625‰計收罰息為326.23元;以本金149989.42元為基數自2018年3月22日起按合同約定利率加收50%即月利率8.15625‰計收罰息暫算至2018年12月19日為11173.73元;欠付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至款清之日止,暫算至2018年12月19日為480.97元.上述利息、罰息、復利暫算至2018年12月19日為12524.68元;2.本案因訴訟所生一切費用都由二被告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答辯期限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十五日內,逾期不答辯不舉證,不影響本案開庭審理。本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由審判員孫國華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黃李、汪佳琪組成合議庭,定于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第九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將依法缺席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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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
7 |
(2018)浙0523民初4879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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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523民初4879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浙江安吉交銀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 浙江天澤弘興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被告- 訴浙江天澤弘興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杭州協(xié)廣科技有限公司 周昀 沈海東 姚建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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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協(xié)廣科技有限公司、沈海東、姚建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交銀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訴被告浙江天澤弘興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杭州協(xié)廣科技有限公司、周昀、沈海東、姚建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起訴要求判令:1、請求判令被告浙江天澤弘興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立即歸還貨款本金150萬元及利息、罰息、復利(以本金150萬元為基數自2018年4月22日至2018年6月4日按照月利率3‰計收利息為6750元,已歸還122.48元,未歸還利息為6627.52元;以本金150萬元為基數自2018年6月5日起按合同約定利率加收50%即月利率4.5‰計收罰息至款清之日,暫算至2018年10月15日為29925元;欠付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至款清之日止;暫算至2018年10月15日為283.88元。上述利息、罰息、復利暫算至2018年10月15日為36836.4元);2、請求判令被告杭州協(xié)廣科技有限公司、周昀對上述債務在最高債權額200萬元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因訴訟所生一切費用都由三被告承擔。因無法用其他方式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之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材料。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向本院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逾期舉證視為放棄舉證權利,不答辯不影響案件審理。本案于2019年5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第二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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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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