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浩
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果/內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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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稅二稽罰[2019]32 | 國家稅務總局杭州市稅務局 |
違法事實:你單位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上海竤衛(wèi)廣告有限公司開具的4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號碼為01294770、01294771、01294772、01294773,金額為379001.56元,稅額為22740.1元,價稅合計為401741.66元)和上海約力物流有限公司開具的2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號碼分別為17510834、17510833,金額為159639.64元,稅額為17560.36元,價稅合計為177200元)。你單位與上海竤衛(wèi)廣告有限公司和上海約力物流有限公司之間無真實業(yè)務往來,上述發(fā)票為從銷售方取得的第三方開具的發(fā)票。上述發(fā)票已認證抵扣,并結轉成本。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處罰決定:對你單位處以應追繳稅款百分之六十的罰款計90982.23元(增值稅罰款19590.01元,城建稅罰款1371.3元,企業(yè)所得稅罰款70020.92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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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1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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