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山臻創(chuàng)
浙江歌山臻創(chuàng)物資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決定文書號 | 處罰單位 | 處罰結(jié)果/內(nèi)容 | 處罰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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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稅稽二罰[2020]10 | 金華市稅務局 |
違法事實:2017年7月,你公司在新疆烏魯木齊信中裝飾市場采購時,取得一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票面信息如下:購買方名稱浙江歌山臻創(chuàng)物資有限公司,銷售方名稱新疆鑫亞凱瑞商貿(mào)有限公司,發(fā)票代碼為:6500162130,發(fā)票號碼:04204356,開票日期2017年07月19日,金額98888.89元,稅額16811.11元,價稅合計115700元。該份發(fā)票已被烏魯木齊稅務局稽查局證實虛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第134號)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發(fā)﹝1985﹞19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征補稅款問題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你公司的上述行為屬于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fā)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進而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已構(gòu)成偷稅。以上違法事實由以下證據(jù)證明:已證實虛開通知單(協(xié)查編號:665010300181794)、法定代表人王新偉承認上述違法事實的稅務稽查工作底稿、王新偉的詢問筆錄、銀行資金流水信息、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發(fā)票聯(lián)壹份、相關會計憑證及申報資料、買賣合同等。處罰依據(jù):1處罰決定:根據(jù)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浙江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辦法》和《浙江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2017年第3號),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少繳增值稅0.5倍罰款8405.56元;處以少繳城市維護建設稅0.5倍罰款588.39元;處以少繳企業(yè)所得稅0.5倍罰款12214.02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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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0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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