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渝電氣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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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華渝電氣集團有限公司精密機械分公司與重慶驊鈺礦山安全救護設備有限公司、李勇勝等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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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重慶華渝電氣集團有限公司精密機械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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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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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2000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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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2000號 | 定作合同糾紛 |
原告- 重慶華渝電氣集團有限公司精密機械分公司 被告- 河北天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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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2000號河北天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慶華渝電氣集團有限公司精密機械分公司與被告河北天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渝0112民初1200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nèi)容:被告河北天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重慶華渝電氣集團有限公司精密機械分公司定作報酬7694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69406元為基數(shù),從2016年3月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定作報酬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12030元,由被告河北天厚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送達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案件承辦人:王春聯(lián)系電話:(023)67177515特此公告。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1月19日上傳日期:2018年01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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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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